土地儲備(土地儲備中心是啥單位)
土地儲備的作用
土地儲備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儲備,是政府加強對土地的宏觀調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種方式,實際上也是地方財政的一個重要來源。政府以低價從農民手中征用或從城市土地使用權人那里征購,進行基準地價調整后,隨行就勢加價轉讓或出入出去獲得差價。2、是開發商的土地儲備,是通過協議轉讓,招標、拍賣等形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市場狀況,決定開發的時機,某些地沒有當即開發即可稱之為作為今后的儲備開發用地。《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規范土地市場,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國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購,對集體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儲存的行為。第四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
市計劃、城建、房產、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土地儲備方式和補償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儲備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六條 規劃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的建設用地和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儲備。第七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應無償收回的,以無償收回方式儲備,不予補償;其他劃撥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收回方式儲備,并按登記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值、地上建筑物評估凈值或殘值之和予以補償。
登記用途為工業類的,規劃為住宅或商業建設用地部分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值高于工業類的,按照在工業土地使用權評估值基礎上,加上不超過規劃用途高出部分的40%予以補償。第八條 對出讓、租賃、折股、作價投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下列方式進行儲備和補償:
(一)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規定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收回方式儲備,地上建筑物不予補償,合同另有約定或土地處置批準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使用期限未滿以提前收回方式儲備或以出讓、折股、作價投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按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評估值與地上建筑物凈值之和予以補償;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政府儲備決定下達之日起,租賃合同或批準文件自行廢止,恢復為劃撥用地,并按劃撥用地予以補償。合同另有約定或土地處置批準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轉讓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含以買賣房屋名義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樓房除外,下同)時,必須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轉讓價格,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可以優先收購方式予以儲備。
轉讓以劃撥用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審批權限報人民政府審批。屬于儲備范圍的,應按第八條規定予以儲備和補償;不屬于儲備范圍的,經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辦理有關土地處置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的,房產、土地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 土地儲備的補償,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給予土地和房屋補償外,對其他費用的補償按照《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經依法確認為閑置的國有土地,按有關規定應予以收回的,以收回方式儲備,應予補償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屬于儲備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以依法征用方式儲備,征地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擬訂土地儲備方案,由市土地儲備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儲備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土地儲備決定,收回土地儲備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范圍內的土地、房屋產權人,在土地儲備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與市土地儲備機構簽定土地儲備補償協議,市土地儲備機構按土地儲備補償協議進行補償;達不成儲備協議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評估確定拆遷補償費用,或者按《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費用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支付。第三章 儲備土地的整理和利用第十五條 按本辦法規定由政府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統一組織進行供地前的開發整理,形成建設用地條件后以凈地方式供應。
儲備土地的供應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經營性用地出讓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的土地在供應前采取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利用方案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對已儲備土地進行利用所得收益上繳同級財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什么是土地收儲,目的是什么?謝謝!
一、土地收儲的概念:
1、土地收儲是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后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
2、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二、土地收儲的目的:
1、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2、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3、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土地儲備成本
土地儲備成本包括:收儲資金、融資費用、前期開發費用、基礎設施配套費用、土地平整費用、房屋拆遷費用等。
擴展資料: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相關法規: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并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參考資料:土地收儲_百度百科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各地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包括:
1.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2.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3.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4.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5.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6.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經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提交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
拓展資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組織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提交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聯合監管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儲備土地、資產、資金、專項債券進行監督和指導。
土地儲備中心是啥單位
土儲中心即土地儲備機構,是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該機構主要承擔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包括對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并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其實施名錄制管理。
一、土儲中心的工作內容如下:
1、負責制定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計劃和管理;
2、配合土地部門及街道辦在區域內儲備地和項目用地的征收兌付工作;
3、負責對已征收儲備地進行前期管理;
4、負責完成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土儲中心土地劃撥的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分局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窗口受理人員出具預受理回執單,填寫《分散受理集中辦理運轉單》,報分局分管領導簽批,土地利用科承辦;
2、市局土地利用科對分局轉來的報件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各科室進行會簽,各科室在接到會簽件后半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
3、對審查合格的報件,市局土地利用科擬定劃撥用地方案;
總之土儲中心即土地儲備機構。土儲中心的工作內容一般是負責制定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計劃和管理、在區域內儲備地和項目用地的征收兌付工作;對已征收儲備地進行前期管理。
什么是儲備土地
儲備土地的法律涵義是: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準權限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并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儲備土地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其工作重點為土地取得與收儲。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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