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護的人(民法典保護的人格權包括)
民法典是保護什么的法律總匯
民法典是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匯總,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詳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憲法、民法典、刑法如何保護我們的人身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1、平等權2、人身自由3、政治權利和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6、社會經濟權利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因保護他人而受損怎么賠償?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保護他人而受損怎么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新增關于因保護他人使自己遭受損害的規定。區分為兩種情形:其一,侵權人能夠承擔 民事責任 的,按照本條第一句的規定,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條文使用“可以”一詞,表明受益人的補償不具有強制性,應出于受益人的自愿,受益人不自愿的,不得強制其補償;其二,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本條第二句的規定,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補償,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條文使用“應當”一詞,表明受益人有給予適當補償的義務,只要受害人請求,受益人就必須給予適當補償。但即使在這種情形下,法庭也不能判決受益人“全部補償”,因為畢竟不是受益人直接造成受害人損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新增自愿實施緊急救助的規定。本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所謂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應指不承擔救助他人義務的一般人,未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委托,見他人(限于自然人)處于緊急危險狀態而自愿、主動實施救助的行為。實施緊急救助他人的行為,卻反而造成受助人損害,本應構成 侵權責任 ,但考慮到行為人的目的及《民法典》鼓勵幫助、救助他人之政策目的,故本條規定,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須注意兩點:其一,本條所謂自愿實施緊急救助的人和受助人,均應當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實施救助行為,不應適用本條。根據民法的價值取向,不應當允許任何人借口所謂“自愿實施緊急救助”干涉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事務。其二,本條性質上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如嚴格貫徹本條,即使因救助人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重大損害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難免有以目的正當性代替社會正義之虞。可見本條存在法律漏洞。考慮到現行《 刑法 》有過失傷害犯罪,于救助人的行為已足以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時,建議不適用本條而直接追究行為人過失傷害的侵權責任。 在民法典中認定了保護他人導致自己遭受損失的行為是值得肯定的,所以只要發生了這種類似于見義勇為的事情就必須在法律得到相應的賠償以保護人們道德上的正確認知。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為了減少和解決女性因為自己的生理特點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難,所以很多法律對于女性是有著一定的特殊待遇的,下面為大家分享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1
《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騷擾行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特殊保護。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
《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法條指引
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50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2、禁止性的騷擾行為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性的騷擾行為。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性的騷擾行為。
法條指引
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的騷擾。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為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法條指引
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務勞動價值
全職家庭主婦從事的家務勞動到底有沒有價值,《民法典》明確作出了法律保護:
法條指引
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特殊保護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對弱勢。因此,《民法典》規定了特定時期限制男方離婚訴權、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等原則,并規定了家庭暴力等離婚損害賠償。
法條指引
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編對女性的保護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同居期間雙方出資。
雙方父母都有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資。
在婚后一人出資購買房產應該先公證婚前個人財產,不然難以界定。如果公證了,那么離婚時房產按個人財產處理。
4、婚后共同出資。
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無論戶主是誰,在離婚時應該平分,一般不按份額處理。
5、按照相關規定,
如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無論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離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說本身已經有了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領了結婚證的情況,那么就屬于是重婚。在我國,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在離婚的時候也不能獲得財產分配,只能凈身出戶。
2、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說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這樣的行為也將會影響到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很可能要凈身出戶。不過這個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第三就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若這三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那么就不能構成標準的同居行為。
3、有家暴行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對女人,但是實際上也有女人對男人家暴的情況。我國的規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體上的家暴,還包括語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說夫妻雙方有這類的情況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確定女方有家暴行為,那么離婚將面臨凈身出戶。
4、在婚姻當中,如果說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這三種行為,那么離婚的時候都無法得到財產,只能凈身出戶,同樣這也適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這些行為,離婚的時候也沒辦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不易,大家都應該要好好珍惜,不要輕易的離婚,更不要做對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則即使離婚也得不到好處。
其實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綜上所述來看,《民法典》還是比較合理地,很好的保護了婚姻當中的無過錯方,也很明確的表示對于婚后財產是兩個人的共有財產,都享有分配權,對于婚姻當中的過錯方嚴重者可凈身出戶!
民法典保護婦女內容3
保護女性相關的法律有那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4、《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第四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5、《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第十四條 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條 女職工浴室要淋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民法典1034條維護公民哪方面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維護公民個人信息方面的安全。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民法典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規定如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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