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冷靜期2021離婚冷靜期
2021離婚冷靜期?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之后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你撤回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
2021年離婚必須三十天冷靜可以不去嗎?
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那么是可以不要冷靜期的,否則必須遵守法律規則,等待三十天的結婚冷靜期。民法典生效后,自愿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可能在經過前期艱難的談判后,終于談攏了,要到民政局簽字了,此時不會馬上領到證,而是要先回去冷靜1個月。
這一個月里,任意一方突然反悔了,民政局都不會發證的,在經過了30天離婚冷靜期后,如果兩個人都沒有再反悔,雙方需要在接下來的30天內一起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有一方因私事無法去領離婚證,民政局會再次視夫妻倆為撤銷婚姻,不準離婚,更不會發證!也就是說,目前,協議離婚前后要經歷為期60天的反悔期。
2021年民法典離婚30天冷靜期怎么計算?
民法典規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同時,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
登記(發證),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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