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退票規定(火車票退票有關規定)
火車退票扣款規則
火車票退票規則:
1、在發車前8天以上辦理退票的,退票費不用扣。
2、退票時間在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要扣除5%作為退票費。
3、火車票的退票時間在開車前24~48小時的,扣除火車票票面價格的10%當作退票手續費。
4、開車前24小時以內退票的,要收取火車票價格的20%作為手續費。
5、在發車前48小時-8天之間辦理退票的,變更到站或者改簽至距開車8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8天前辦理退票的,收取車票票面價格的5%作為退票費。
6、火車開走不超過2小時的,不可以辦理退票,只可以改簽成當天其他車次。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八條??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
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后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6、站臺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火車票退票規則
火車票退票規則:火車票的退票規則是: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之內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的退票費。
2011年9月25日消息,從當日零點起,全國鐵路部門火車票退票費標準下調。新的退票費規定,開車前退票費由原來按每張車票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按5%計收。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火車票退票地點:在票面指定的開車時間前,可到任意一個車站辦理。代售點是不能辦理退票手續的。
退票的手續:
在鐵路售票窗口購票的,請到車站售票窗口辦理退票:
1、乘車人本人辦理的,請提供車票和購票時所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無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請到車站鐵路公安制證口辦理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后,辦理退票。
2、代乘車人辦理的,代辦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車票和與票面身份信息一致的乘車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復印件,辦理退票手續。
火車票退票規定
旅客要求退票時,請在票面載明的火車開車時間前到火車站辦理,退還全部票價,核收退票費。特殊情況經購票地火車站或票面乘車站站長同意的,可在火車開車后2小時內辦理。團體旅客請不晚于開車前48小時。原票使用現金購票的,應退票款退還現金。原票在鐵路售票窗口使用銀行卡購票或者在12306.cn網站使用在線支付工具購票的,按發卡銀行或在線支付工具相關規定,應退票款在規定時間退回原購票時所使用的銀行卡或在線支付工具。
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憑列車開具的客運記錄,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核收退票費;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火車票時,請先辦理行李變更。
開車后改簽的火車票不退。站臺票售出不退。
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請咨詢當地車站或關注火車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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