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前的房子2021民法典婚前房子歸屬問題
2021民法典婚前房子歸屬問題?
關于房子歸屬問題的規定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是共同房產,婚前就購買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通常情況下是父母贈送給子女的個人財產,除非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房產稅新規定?
一、《民法典》中房產是不可以“交付”的
1、動產的物權才以“交付”為標準。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不動產的物權以“登記”為標準。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前面我們分析《民法典》下房產稅納稅人的判斷結論:
1、進行登記、有權屬證書的,屬于房產稅條例規定的“產權所有人”,是納稅人。
2、房產沒有登記、沒有權屬證書,屬于房產稅條例規定的“產權未確定”,應該由使用人繳納。
三、房產稅“交付”標準存在的問題。
1、具體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一項: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p>
2、出現的問題
按照以上規定,如果購置新建商品房已經登記、有權屬證書,但沒有“交付”,就不需要繳房產稅。
這有可能被納稅人用于避稅。
四、“交付”標準出現問題的根源分析
1、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的違法規定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根源分析
房產稅納稅人是按照“登記”和“權屬證書”來確定:
已登記、有權屬證書,產權人是納稅人。
未登記、無權屬證書,使用人是納稅人。
但國稅發〔2003〕89號給出的理由是,“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
由此判斷:“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
這個判斷與房產稅條例的規定抵觸。
3、房產稅條例第五條第五項(“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p>
國稅發〔2003〕89號文件,應該不是財政部的規定。
五、國稅發〔2003〕89號的另一項不嚴謹規定
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三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p>
如果出租房產已經登記、有權屬證書,則在出租前就應該繳納房產稅。
只是從出租開始,按照租金計征而已。
顯然,這里,“交付出租”,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是不嚴謹的。
民法典實施前買的房子怎么算?
民法典實施前買的房子只要合同有效,辦理過了房產證,就屬于您自己的房屋,這方面沒有太大的變動
民法典頒布之前居住權案怎么判?
在《民法典》頒布前,居住權一直未被我國民事立法所承認。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薄睹穹ǖ洹肺餀嗑帉⒕幼啻_定為一項法定用益物權,有效兼顧商品房購買的穩定性和房屋租賃的靈活性,有利于克服傳統二元化房屋供應體系的弊端,是一項住房領域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成果,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實現“人民群眾住有所居”的目標具有現實意義。
我國的居住權既沿襲為達到贍養、撫養或扶養目的的傳統法律制度基礎,又拓展了其社會保障屬性,還凸顯了房屋價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司法實踐中,涉居住權案件主要集中在離婚、繼承、贍養以及涉公產住房、投資性住房糾紛等相關社會生活領域,如本案的離婚后無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權問題等。
從裁判思路來看,人民法院對于涉居住權的案件主要有兩種思路:一是基于物權法定的原則,將雙方關于居住權的約定解釋為所有權等其他類型的物權。二是通過法律解釋確認居住權的不動產物權屬性。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首次通過司法解釋為離婚案件生活困難的配偶一方的居住權提供了裁判依據。
民法典以前的房產案件怎樣處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糾紛發生時有法律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糾紛發生時,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規定;糾紛發生時 當時的法律雖然有規定,但適用民法典更有利于當事人的,適用民法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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