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最新)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第五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一)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采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為。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是什么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并且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
盜用合同犯法么
盜竊合同屬于竊取私人信息,這種行為屬于侵犯隱私權,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而言,盜用合同屬于無權代理,如果不能得到追認,又不能證明自己有代理權,則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對該行為所造成的相對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而言,盜用合同并從中非法獲取利益,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主觀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許多公民會注冊自己的公司,那么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說不法分子通過盜用合同實行犯罪行為后,也是會給他人的權益造成嚴重的侵犯。如果說盜用他人公司的名義進行收款并達到了一定的金額后也是會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罪名的,那么在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和量刑時也是會根據具體行為和造成的后果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刻假公章簽合同犯法嗎
在一般情況下,利用假公章簽合同是一種合同欺詐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假公章簽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如下:
1、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4、對于違反法律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違法合同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違法合同的處理辦法是主張該合同無效,撤銷該合同。法律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違法合同就是屬于無效合同,需要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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