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分析及評論,不適用民法典高空拋物的案例?
不適用民法典高空拋物的案例?
三年前,南京市沿江工業開發區某小區一名業主林娟(化名)突然接到小區物業公司電話,趕回家后發現家中滿地都是從馬桶反涌出的糞水。“始作俑者”無法查明,誰該為這起“慘劇”擔責?林娟訴至法院,要求樓上30名業主分擔損失。
9月2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的再審結果,依法撤銷二審法院類推適用“高空拋物”規則作出的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發污水外溢導致業主財產受損的情形,不能類推適用“高空拋物”規則,仍應按照過錯原則處理。
家中布滿糞水,她將樓上鄰居全部告上法庭
2018年4月的一天,家住南京市沿江工業開發區某小區的林娟(化名)接到小區物業公司電話,得知自己位于二樓家中的漏水已殃及樓下。她急忙趕回,與物業人員一同來到家中。
眼前一幕讓林娟目瞪口呆:家中地面已被馬桶反涌的糞便、污水等布滿。經清理、疏通后,物業公司在出具的《情況說明》中表示:疏通出來的堵塞物均為廁所便紙和裝修的水泥漿粉。
因無法確定究竟誰才是“始作俑者”,林娟將樓上與自己家共用同一管道的共30名業主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損失5萬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業主辯稱,如果僅有衛生用紙不可能造成下水道堵塞,固體物才是堵塞下水道的主要物體。他們認為該固體物有可能是建筑施工時留下的,也不排除是原告自家裝修時留下的。
一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情況說明》中涉及的堵塞物的來源具有多種可能性,既可能來自于同單元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住戶,也不能排除源自于建筑商施工時形成。故原告主張堵塞物系30名被告所致,證據不足,法院因此駁回了林娟的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23名不能自證的業主均分擔損失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林娟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從疏通出來的堵塞物來看,林娟和其他30名業主均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因有7戶人家尚未裝修、入住,排除了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性,法院認定其不應承擔責任。因下水道阻塞滿溢到致使林娟家裝修損失存在一定的過程,林娟未能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且不能排除自身對下水管道使用不當的可能,法院認定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充分考慮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及各方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二審法院酌定23名被告對林娟裝修及鑒定費的損失各承擔1400元,并作出相應判決。
再審:與高空拋物區別明顯,撤銷二審判決
至此,二審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但該案并沒有就此結束。記者了解到,其中一名被告業主因不服二審法院的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請再審。江蘇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裁定提審本案并于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二審裁判本質上是類推適用了‘高空拋物’規則,但是,必須指出,‘高空拋物’規則應嚴格限制類推適用。”再審承辦人、江蘇高院三級高級法官陳皓表示。
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多起類推適用“高空拋物”規則進行裁判的案例。
記者注意到,本案再審判決書中對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判決書表示,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導致的財產損害,無論在致損方式、損害后果、社會影響范圍等方面,均與高空拋物、墜物致損案件存在明顯區別。本案并不屬于必須由法律強制干預的特殊情形。
“二審法院判令由可能造成損害的業主分擔其損失,看似公平且對二樓業主的權益救濟非常有利,實則破壞了私法的基礎,使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處于隨時可能被追責的不利境地,該種處理方式對于未作出侵權行為的其他業主有失公正,且是對絕大多數人的不公平,其后果亦有可能鼓勵此類糾紛中的受害人怠于舉證,享受訴訟利益。”陳皓同時指出,另外,從利益衡量角度而言,本案中林娟僅存在財產利益損失,并不涉及到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損害,相較于生命健康權和他人行為自由限制而言,不具有更高的價值位階和特殊保護的必要性。
綜上,江蘇高院認為,本案仍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應由林娟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江蘇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高空拋物”規則應嚴格限定適用范圍
為何本案不能類推適用“高空拋物”規則,由全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陳皓和江蘇高院民一庭綜合組組長楊曉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進一步分析。
兩位法官表示,“高空拋物”規則作為我國侵權法體系中的特殊條款,它的出現有一定特定的歷史背景,適用加害人推定規則能夠相對合理地平衡受害人和建筑物使用人的利益。而“高空拋物”規則主要是針對人身損害導致利益嚴重失衡的特殊情形,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但是,對于該規則應該嚴格限定適用范圍,在一般性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財產損害案件中,不能隨意擴張適用。”兩位法官同時指出,事實上,《民法典》對高空拋物致害責任規則已經做了一定修正完善,強調實際侵權人擔責,將“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的前提條件之一,并規定由公權力機關主導“調查”流程,目的也是為了盡可能避免司法實踐中因侵權人認定困難而發生“一人拋物,全樓擔責”的不當后果。
“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并制裁侵權責任,但同時也應當兼顧權益保護和行為自由,避免‘不確定的加害人承擔責任’變成常態甚至成為主流。”法官表示。
民法典案例故事分析?
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錢打賞主播,錢可以追回嗎?
案例:劉先生發現,自己的支付寶在短短20天內向一個賬戶轉賬近13萬元。后來發現,竟是14歲的兒子浩浩給網絡主播偷偷刷的“火箭”。
解析:浩浩是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打賞主播的行為只有父母同意才有效,所以對充值或打賞后金額能否追回,應當綜合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以及支出款項數額進行判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153條案例
《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2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法釋﹝2020﹞16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等司法解釋均被廢止,再加上前述司法解釋所依據的對象《合同法》第52條的內容正式被《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內容所取代,顯然如何準確理解與適用《民法典》第153條成為判斷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的一個關鍵。關于本條的變遷、演變過程,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贅述。
理論上和實務上對該條的理解與適用有多種說法、也建立了許多規則
民法典第十條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以照法律。表明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必須首先尋找法律,以法律為準繩。此處所言“法律”,究為廣義抑或狹義,學者有不同見解。但通說認為,此處的“法律”應采廣義的理解,即包括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習慣”的含義
《民法典》第10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表明法官在窮盡所有手段無法找尋到法律規定時,才可以適用民事習慣。此處所言“習慣”,不僅只就“交易習慣”而言,還包括其他的民事習慣。“習慣”要成為民法的淵源,必須具備具備四個要件:須有習慣的事實;須有為法的意思;須無法律明文規定;須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什么時間的案例適合民法典?
一、2021年前的案件適用民法典嗎?
二零二一年前立案的案件不適用于《民法典》,只有在2021年1月1日后立案的案件,適用于《民法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的一般規定有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法典》的法條只適用于其生效之后的案件,而對于在2021年之前的案件只適用于受理時的法條,因此,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新的《民法典》更體現了人性化,從而也讓公民的權益更好的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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