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罪的簡單介紹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犯罪分子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那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類型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屬于哪種犯罪?
根據(jù)《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有三種不同的處罰等級(量刑等級):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處十五年的占少數(shù))。
(一)發(fā)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里所謂的“重大事故”,根據(jù)《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構(gòu)發(fā)生故障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xiàn)場。
(二)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
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6人以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處十五年的占少數(shù))。
第六條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無人救助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種不同的處罰等級,即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形、逃逸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是什么意思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滿足下列四個要件:(1)主體。主體包括車輛駕駛?cè)恕⑿腥恕⒊塑嚾艘约霸诘缆飞线M行與交通有關(guān)活動的人員。因此,只要年滿16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事交通運輸?shù)娜藛T或其他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2)客體。客體是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的或者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chǎn)以及公共生產(chǎn)、生活的安全。(3)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這里所講的過失是指交通違法行為的后果的過失,而不是交通違法行為的過失。在本罪中,犯罪嫌疑人對交通違法行為都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從而最終導致危害后果的發(fā)生。(4)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chǎn)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 的量刑標準: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chǔ)上,對于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駕駛機動車 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 發(fā)生交通事故 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 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 故意殺人罪 或者 故意傷害罪 定罪處罰。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構(gòu)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nèi),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shù)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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