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二關于減輕處罰)
治安處罰法42條全文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十四條解釋
1 .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后,仍以原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行為。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團體的管理。
2 .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指工商業中其經營的業務容易被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公安機關對其實施特殊治安管理的行業。
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九條解釋是什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釋義為:本條規定了行為人有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行為的,會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可以出500元以下的罰款,行為人的這些行為不能達到刑事犯罪,達到的,就不能按照該條處罰,而是按照刑法的相關罪名來進行處罰了。
治安處罰條法第四十九條詳細解釋: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盜竊行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危害嚴重,為了嚴厲打擊盜竊犯罪分子,《刑法》規定了盜竊罪,對于那些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為,也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如果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而占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財物不問自取,用后立即歸還的,不屬于盜竊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采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墻、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
(3)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肮截斘铩卑▏胸敭a、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私人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私財物還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二、詐騙?!霸p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行為的主要特征是:行為人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
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虛構的事實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全部虛構。隱瞞真相就是對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以此哄騙其交出財物。
實際執法中要注意區分詐騙行為與債務糾紛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債務糾紛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債務;詐騙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是因為客觀的原因不能歸還,而是根本不打算償還。
三、哄搶。近年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哄搶國家、集體所有的煤炭、林木、倉儲、運輸的貨物、物資、鐵路器材等情況,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是十分必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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