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傳承(“民法典”)
民法典——繼承編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
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民法典第六編繼承在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繼承編共4章,45條。
一,關于一般規定。第6編,第2章規定了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則,重申了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規定了繼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繼承法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完善。
二,關于法定繼承。第6編,第2章規定了法定繼承制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三,關于遺囑繼承和遺贈。第6篇第3章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并在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
1,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2,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四,關于遺產的處理。第6篇第4章規定了遺產處理的程序和規則,并在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遺產處理的制度。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
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在被繼承之前,很可能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比如無人管理或者被故意侵占等,使原本應當獲得遺產的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的利益遭受損害,并進一步引發多項遺產糾紛,甚至需要法院介入解決問題。
據此,《民法典》繼承編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由遺產管理人負責打理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使得我們的財產能夠依法有序傳承。
那么哪些人可以成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呢?我們來聊聊這些問題。
1、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通常來講,遺囑執行人是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人選。
2、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一位遺產管理人。
3、多位繼承人之間沒有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4、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都放棄繼承遺產,則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5、按照上述規則仍無法確定遺產管理人,產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146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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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出臺的財富保全和傳承有哪些影響?
《保險日記》兩會明天就要閉幕了,新中國即將迎來第一部《民法典》,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睹穹ǖ洹凡莅缸鞒隽瞬簧賱撔滦缘恼{整,對高凈值客戶的財富保全和傳承有重大影響。下面讓友邦的法律專家為我們梳理這些新變化吧:
? ? ? 1、新增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草案在離婚流程中新增了30日的離婚冷靜期,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日冷靜期屆滿后,雙方應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此一來,整個離婚流程難度將加大……
? ? ? 2、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草案新增一條規定一方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后一年內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這條規定乍眼一看可能與我們印象中的婚姻觀有點沖突,因為結婚誓詞中往往會承諾要共同面對貧窮、疾病等不利因素;但冷靜一想,在婚前就已經存在的疾病起碼也要先讓對方知道,讓對方充分考慮后有個選擇權吧。所以,無論是基于夫妻之間的誠信義務,還是對后代優生優育的考慮,該規定還是很有必要的。
? ? 3、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
原《婚姻法》中規定了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遺棄、虐待家庭成員。而《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礎上新增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大家別小看這個兜底條款,此番修改其實意義重大,如出軌等對另一方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日后也有可能會納入賠償范圍。如此一來,能更好地發揮離婚賠償制度對夫妻行為的約束,促進婚姻關系的和諧穩定。
? ? ? 4、新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草案新增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瓕Ω邇糁导彝ザ?,夫妻間的債務牽連是侵蝕家庭財富的常見風險,只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有充分了解,才能采用合適的方式進行籌劃。
? ? ? 5、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會凈身出戶
經過這么多年對《婚姻法》的普及,很多人都知道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不能觸碰的紅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旦發現存在上述行為,過錯方可能面臨少分甚至不分財產的后果。而《民法典》草案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種限制性行為,就是“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換言之,在婚內,如果抱著讓對方少分財產的目的而大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最終在離婚時也可能面臨被判決凈身出戶的風險……
? ? ? ? 所以,再次提醒大家,無論在何時何地,轉移或隱藏共同財產都不是明智之舉,還是應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來籌劃和保護婚姻資產。
繼承和傳承有什么區別
傳承和繼承的區別如下:1、兩者的定義不同:
傳承:傳,傳遞,這里傳授的意思。
承,托著,接著,這里是繼承的意思。
泛指對某某學問、技藝、教義等,在師徒間的傳授和繼承的過程。
繼承:泛指把前人的作風、文化、知識等接受過來。
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
2、兩者承接的對象不同:
傳承:可以是任何人,如:師傅、革命先輩、父母。
繼承:多指與自己有血緣關系的親人。
3、兩者的思想不同:
傳承:是為了把更好的思想、技藝、文化流傳下去,傳承是一種精神。
繼承:繼承多指物質方面的東西,如金錢、房產、企業。
4、兩者的法律意義不同:
傳承:不受到法律保護。
繼承: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
依法承受(死者的遺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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