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278條民法典第278條第9款規定
民法典第278條第9款規定?
第9款規定如下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整體第二百七十八條如下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物權法物業的最新內容
1、增設居委會為指導和協助主體
第277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需注意兩點:
(1)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省級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加以規定。
(2)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是法定職責,“應當”一詞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須干,不具有可選擇性。另外,居委會正式成為了法定的指導和協助單位,不再是街道辦履職的辦事單位。
2、完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票權比例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雙過半)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兩個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法典安裝電梯解釋?
一是《民法典》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表決同意門檻降低了。以6層為例,12戶住戶中的8戶,甚至6戶同意可申請加裝電梯。
二是《民法典》對加裝電梯業主的合法權益平衡提供了救濟途徑。如上述案例所述,一層住戶無權阻撓施工,但認為安裝電梯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起訴請求賠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老小區私人裝電梯最新政策?
老小區由于當時建造時受多方因素的影響,沒有安裝電梯,隨著時間的推移,住在老小區的住戶特別是高層的位戶,出門很不方便,嚴重影響到生話。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提出了加裝電梯,但在加裝時由于樓層和光線等矛盾鬧得很不愉快。
由于原有私人加裝電梯的規定是一票否決,也就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無法安裝。
許多小區還因此引發了業主之間的糾紛和訴訟事件。
2021年《民法典》正式的實施后,對于加裝電梯問題也有了解除,根據《民法典》278條規定,小區加裝電梯,只需要有2/3的業主參與,其中3/4的業主同意,就可以開始裝電梯了,沒有了一票否決。
小區加裝電梯遭反對,法院如何判決?
商品多層住房是業主依法確權享有合法權益的一種私有物權房,簡單的說:商品多層住房加梯是改變業主既有合法物權持有秩序及以步梯房方式建立起來的物業管理秩序的行為,所以說擅自加梯違反業主物權法定原則的行為!是破壞既有公序良俗的行為!
法院的判決應該是以法律事實為依據、以現有的法律條款為判決的規定,那么請問:加梯人在商品多層住房加梯的法律事實依據是什么呢?有法律事實依據嗎?以民法典288條相處理鄰關系的一般性的原則性條款嗎?這是不對的!商品多層住房是業主用真金白銀以公平公正自愿在市場經濟秩序下取得的合法私有物權房,是業主自行選擇的生活住房通行方式,買賣什么樣的住房加梯人是非常明晰的,所以加梯人的通行困難并不是相對物權人的物權限制造成的,是加梯人自愿選擇的,業主商品多層住房的物權是法定的!因此在反對加梯人依法登記確權取得的享有的合法權益上使用此條款作為反對加梯人“容忍”的判決依據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的行為。
反對加梯的四個法律事實:一是依法建造的事實(證據:從規劃審批到交付使用的各種資料看);二是依法登記確權的事實(證據:房產登記證、土地使用證);三是通過自愿買賣合法取得財產標的物的事實(商品房銷售合同);四是業主之間的管理關系是以步梯房的共同物業事項建立起來的物業管理基礎法律關系的事實(物業管理審批及管理內容事實);所以商品多層住房是有約定的法定事實。
法院判決應該使用一下規定:
根據民法典289條: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又根據《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中提到“當事人主張適用習慣的,應當就習慣及其具體內容提供相應證據”的司法裁量的規定。加梯人就必須對自己的加梯的行為主張、提出合理合法的加梯依據,商品多層住房是業主依法確權規定的物權房。維持現狀的判決應該是依法判決的結果。
其實、商品多層住房是業主依法確權享有的法益權房,加裝電梯是加梯人在他人享有法益權房上進行的一種加梯訴求權益。具體能不能加梯是取決于兩種權益管理的許可行為:一是與權益人的加梯協商許可,二是申請行政管理的許可,既有合法物權益永遠大于申請權益,所以在業主享有的法定權益上加梯不存在多數人有合法權益之說,加梯是一種物權設立行為,采用任何形式的加梯比例表決方式加梯、都是一種變相的侵權行為。
綜上只是個人觀點,歡迎持不同觀點的網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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