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役(逃兵役的后果)
日軍1936年20000人逃兵役,這一數據說明了什么?
這個數據說明當時的日軍內部本身也不統一,并不是所有的日本軍人都想參軍。
每當我們提起抗日戰爭的時候,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抗日戰爭的侵華歷史,大家對日本軍人的印象也非常差。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日本軍人都想參加侵華戰爭,僅僅在1936年的時候,日軍內部就有2萬多人主動逃兵役,通過這樣的方式避免參加侵華戰爭。特別是對于年輕人來講,因為當時的部分年輕人本身接受過良好的教育,很多人也能夠意識到侵華戰爭的性質,所以很多年輕人拒絕參加侵華戰爭。
這個數據是怎么回事?
這個數據來自于日軍的官方記錄,在日軍籌備侵華戰爭的過程當中,因為當時的日均需要大批量征兵,所以適齡的年輕男子都需要主動參加兵役。在這種情況之下,日軍內部在短短一年之內就已經有2萬多人主動逃兵役,有些人甚至會為了逃兵役而主動傷害自己的身體,通過這種方式證明自己不能正常參戰。
這個數據說明當時的日軍內部并不統一。
在我們的傳統印象里,我們可能會覺得日軍內部的所有士兵的想法都非常統一,很多人也是抱著侵華戰爭的態度來參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日軍內部當時有非常多的知識分子,很多知識分子非常排斥戰爭,他們并不像參加這種主動侵略他國的戰爭。因為日軍當時的兵役制度非常嚴格,很多人在短時間內也難以適應過來,所以很多人會通過各種方式來抵抗這種兵役制度。
總的來說,年輕人逃避兵役是當時日軍的普遍現狀。這一方面跟年輕人本身的想法有關,同時也跟年輕人的說教育程度有關,更跟侵華戰爭本身的性質密不可分。

逃兵役會受到什么處罰?
逃兵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根據《兵役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拓展資料:哪些人可以免服兵役
免服兵役的人在《兵役法》第三條里有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逃兵役會受到什么處罰
【法律分析】
如果在戰時具有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后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服兵役什么后果?
拒服兵役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的處罰。拒服兵役的行為不但會面臨一系列的行政處罰,如罰款,計入征信記錄,限制升學、出境、考證、信貸,通報批評等,對個人工作以及名譽產生很大的影響,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兵役法》對于拒服兵役的處罰有明確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后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同時,《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一百七十條對于拒服兵役也有相應的規定: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除名,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規定的八種處分項目中僅次于開除軍籍的一種嚴重處分。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單位出具證明,并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兵役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中提到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的刑事責任,即為《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服兵役,后果嚴重,輕則行政責任,重則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陜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罰7.2萬
近日,“陜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罰7.2萬”登上熱搜,引發大眾關注。
根據陜西省漢中市南鄭區政府網站2月18日發出關于劉文杰拒服兵役行政處罰的通報,劉文杰1998年2月出生,經征兵辦公室批準入伍,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事部服役。
在其入伍后產生離開部隊的想法,多次表示不能適應部隊集體生活,采用多種手段拒服兵役,并表示愿意承擔一切后果。
經所在部隊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文杰除名處理。除罰款72000元外,劉文杰還將被處以9項處罰,包括: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個人戶籍“服役欄”備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兩年內暫停其專科以上學歷報考資格;在律師、教師、醫生等資格認證工作中予以限制;辦理個人信貸、融資、信用卡等金融服務時,從嚴審批!
參考資料來源:澎湃新聞—拒服兵役的法律后果 | 陜西一95后拒服兵役被罰7.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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