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預約合同的意義,什么是預約合同?
什么是預約合同?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此類合同是根據合同的訂立是否以訂立另一合同為內容為標準劃分的。
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訂立相關聯的另一個合同的合同,本約,是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這類合同的意義在于,預約合同以訂立本約為債務,重在當事人之間的信用,故預約合同的債權債務不得讓與。
例如,將來欲買飛機票為本約,而預先約定將來購買飛機票,則為預約。在預約效力的具體表現上,預約與本約有本質區別。正如預約概念所揭示,預約是為將來成立本約而訂立的合同,它所產生的當事人權利、義務均是指向在未來成立本約,因此,預約的效力表現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條件締結本約。
如一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而尚未履行登記手續的合同,該合同即為預約,它所表現的效力就是當事人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使該預約之本約得以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而導致不能履行登記手續,以致于本約不能成立,則該方當事人就應該承擔違反預約責任。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此時本約并未成立,當事人違反的只是預約,而不是違反了本約。
因此,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只能是違反預約責任,而非違反本約責任。
為什么違反預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預約合同也是屬于合同的一種類型,因此是適用于民法典對于合同的規定,合同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然而現實中經常出現合同不履行的情況。
對于預約合同能否強制履行需要分情況討論:
1、對于違反將進行談判的預約,不能繼續履行。該類預約合同的內容不完善,對將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沒有具體的協議,當事人之間一旦締結預約,雙方也僅負有磋商的義務,并無必須締約的義務,至于能否達成協議,應該視當事人之后具體的協商結果而定。繼續履行,沒有依據,且剝奪了當事人合同自由。
2、對于違反了帶未決條款的預約,可以考慮繼續履行。該類型預約中已約定了交易的大部分條款,并且當事人都同意受這些條款的約束;但當事人有義務就未決條款繼續談判,先達成所謂關于未決條款的協議,再整合成最后本約。
預約合同糾紛案由?
預約合同糾紛,作為一個新的民事訴訟案由,則是《民法典》頒布之后。實踐當中最常見的糾紛類型,目前集中在商品房買賣領域。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之前,通常會先簽訂認購書、意向書、允諾書等(以下統稱“認購協議”),這種認購協議通常會約定由購房者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定金,并約定購房者與開發商于將來一定時間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認購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表明購房者的購房意向及開發商的售房意向。
有效的商品房預約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是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約定繼續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法院亦不能強制要求另一方簽訂。這也是為什么大部分情況下,一方要求解除認購協議,法院均會支持,當然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要求解除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預約合同,指約定于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最早作出有關于預約合同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將商品房的預定協議視為預約合同。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首次使用了預約合同的概念,并明確預約合同乃是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最后,民法典采納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與上述司法解釋不同的是,《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層面確認了預約合同,并將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明確為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不再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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