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發布時間,2020年5月28日的民法典啥時候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的民法典啥時候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民法典何時頒布實施?
《民法典》將于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此,經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爭取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并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
裁判要旨,民法典適用時間?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施行后,哪些案件可以適用民法典起訴、審理及判決,新舊法律如何銜接,民法典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新法施行之際大家關注的法律問題。
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適用于其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與民法典同步施行。《時間效力規定》聚焦民法典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共二十八條,由四部分組成:“一般規定” “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 “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 “附則”,就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為更好理解和適用《時間效力規定》的原則及規范,本文擬對新規進行梳理與解讀。
一、 以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
法諺曰:“法律僅僅適用于將來”。法不溯及既往是大部分國家通用的一項法律適用原則,一般情況下新法對施行后的法律事實產生拘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拘束力,也就是沒有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其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明確了我國法律法規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時間效力規定》遵循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第一條第一、二款進行了明確規定。
法律事實,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事實分為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以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后為時間界點,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一般情況下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除外情形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法律事實持續跨越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
對于具有持續性并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法律事實,《時間效力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作出了規定,法律事實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發生,一直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除外情形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明確規定。
三、溯及適用的例外情形
1、有利溯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法規溯及既往的同時,也規定了“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從而樹立了“有利溯及”的規則。
民法典適用亦采納有利溯及原則,《時間效力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和民法典均有規定情況下,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則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新舊法律均有規定時,適用當時規定,例外是適用民法典更有利的情形。
關于有利溯及民法典的標準條件,《時間效力規定》規定了“三個有利于”原則:1、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2、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3、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空白溯及,新增規定的溯及適用
關于法的空白溯及,是指在之前法律法規對某一事項未作出規定,而新法作出了明確規定,法院可以適用新法用以填補漏洞或空白。這次《時間效力規定》亦增加了空白溯及條款。當時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適用民法典規定。
《時間效力規定》第三條規定:“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適用以不得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為前提。”但應注意的是,空白溯及并非適用所有情形,《時間效力規定》同時規定了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如果存在明顯減損當事人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遠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不得適用民法典新規。民法典以維護當事人民事權益為原則,不能過于增加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
3、裁判說理
當時僅有原則性規定,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依據民法典規定裁判說理。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四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因此,民法典施行前沒有具體規定,對于具體民事糾紛案件處理,之前的原則性規定與民法典具體規定相結合,法院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可以適用民法典具體規定。
4、有效溯及
民事法律行為適用舊法認定無效,適用民法典新規認定有效的,應適用民法典規定。《時間效力規定》第八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效溯及旨在從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當事人合意、促進交易等角度進行考量。《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時間效力規定》也沿襲了有效溯及的原則。
四、確立了既判力優于溯及力原則
既判力是指民事判決實質上的確定力、拘束力,《時間效力規定》第五條明確了裁判的既判力優先于溯及力的原則,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不得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推翻已經生效的判決。
五、 溯及適用民法典的具體情形
溯及既往適用民法典的具體情形,《時間效力規定》第二部分“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至第十九條進行了規定。規定了以下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引發的具體民事糾紛,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1、適用“三個有利于”規則的具體情形,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名譽權糾紛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合同補正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格式合同一方未履行提示說明合同效力認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直接起訴主張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2、適用空白溯及規則的具體情形,包括:違約方終止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保理合同爭議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打印方式遺囑效力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自甘風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助行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好意同乘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高空拋物或墜物損害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六、民法典與原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
《時間效力規定》第三部分“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22條—27條,主要對持續性的履行行為采取分段適用新舊法律的規則,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規定。
1、合同履行糾紛
合同履行是一個連續過程,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因雙方履行發生爭議的,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2、租賃合同糾紛
租賃是持續性行為,根據《時間效力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以租賃期限是否屆滿為要件,租賃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前屆滿的,適用原規定;租賃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屆滿的,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3、侵權糾紛
對于非典型性持續性行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后,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另外還有數份遺囑發生爭議、不準離婚后再次起訴離婚、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施行后的解除合同糾紛等,適用民法典相應的新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行時間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頒布時間和生效時間?
民法典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編纂民法典,是對我國現行的、制定于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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