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專利訴訟)
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專利權人與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人發生的爭議。這類糾紛較為普遍,處理方式也與其他糾紛不同。
專利侵權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
這里所說的“實施”針對不同性質的專利,其含義也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比較隱蔽,有時是改頭換面,將原來專利進行非實質性改動,看似不同,實則沒有新內容;有時只是部分侵權,侵權人的產品可能比原專利技術更進步,效果更好,但確實使用了他人專利,不論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構成侵權。對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2.假冒他人專利的侵權行為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因此這種行為直接危害專利權人的利益,欺騙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種專利侵權行為情節更為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糾紛有哪些類型
專利糾紛主要類型有:
(一)因專利權歸屬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二)因專利侵權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三)因專利轉讓、許可等合同行為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四)因侵權訴訟過程中的舉證、程序、執行等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發生專利糾紛該怎么處理
如果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可以請求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直接向省會城市所在地中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起訴。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適用通常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專利權人)必須證明被告(侵權人)未經他的許可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進口了其專利產品;若設計的是一項新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則由被告提供證據。即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該發明方法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專利糾紛解決方式
專利糾紛的解決方式: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協商、訴訟、專利管理部門調處等方式。
1、協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訴訟。專利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訴。
3、專利管理部門調處。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 務 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國 務 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 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 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來向人 民法院起訴。
專利侵權糾紛如何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2、行政裁決或協調。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可以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如何避免專利糾紛的發生
避免專利糾紛的方式:
1、企業或個人可以就專利保護,招聘專業人士或委托專業人士,對專利全局進行風險分析以及防范;
2、企業可以與把握專利的勞動者訂立保密或競業協議;
3、企業可以將專利分割給不同的人保管。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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