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是什么
你知道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是什么嗎?下面就讓我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一、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始終突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重在預防。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必須把預防事故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著眼點和落腳點,進行主動的、超前的管理。《安全生產法》關于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
(一)安全意識在先
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公民目前的安全意識相對淡薄。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安全生產已不再是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個別問題,而是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關愛生命、關注安全是全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主題之一。重視和實現安全生產,必須有強烈的安全意識。
(二)安全投入在先
生產經營單位要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救命錢”。
(三)安全責任在先
實現安全生產,必須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針對當前存在的安全責任不明確、權責分離的問題,《安全生產法》在明確賦予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各自的職權、權利的同時設定其安全責任,是實現預防為主的必要措施。
(四)建章立制在先
預防為主需要通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落實各種安全措施和規章制度來實現。“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生產經營活動涉及安全的工種、工藝、設施設備、材料和環節錯綜復雜,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才能保證安全。
(五)隱患預防在先
預防為主,主要是為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六)監督執法在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是預防事故,保證安全的重要條件。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該條規定主要是依法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范、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該項制度包含4方面內容:一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也是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載體。能否確保安全生產,第一位的、決定的因素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只有生產經營單位實現“人、機、環”三要素的統一,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預防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二是規定了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從各個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范。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是法律為生產經營單位設定的義務,必須堅決履行。凡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通常都是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而導致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強調了加強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者和指揮者,對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只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責任,才能真正促使生產經營單位重視并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誰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這是《安全生產法》立法過程中討論較多也是必須明確的問題。《安全生產法》使用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用語,這是在各種情況下都能適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和權利
工會是安全生產工作中代表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群眾性組織,是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監督管理的重要補充。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在《安全生產法》中對其地位和權利作出了規定。
(一)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法律對工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組織職工參加管理和監督,履行維權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重視工會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會參與管理,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工會對“三同時”的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確保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條件。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投產使用存在著重大事故隱患,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人員傷亡。
(三)工會參加安全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為了真正發揮工會的作用,《安全生產法》賦予工會在參加安全管理和監督時享有多項權利:一是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二是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三是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做出處理。四是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是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法律要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地位和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發揮其監督管理主體的作用,將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基本職責法律化。為此,《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這里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確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領導地位。從外部條件看,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擔負著確保一方平安的重要領導職責。人民政府必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高度負責。二是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領導。能否把安全生產擺到應有的位置和高度,主要是看各級人民政府是否真正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法律把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加以規定,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真抓實干,把生產安全事故降下來,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其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政府除了組織貫徹實施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部署、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之外,主要依靠和督促其職能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責。其二,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由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較多,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有關部門職責交叉或者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時處于居中地位的政府,必須及時協調、解決。如果政府領導人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當斷不斷、久拖不決,由此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要承擔失職、瀆職的責任。
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
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分工,對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極為必要。《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安全生產是一個社會問題。如何引入社會中介服務機制,確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法律地位,使其服務職能社會化、市場化和法律化,充分發揮中介服務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這是《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
八、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按照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分為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責任事故兩大類。自然災害事故是由于人類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自然災害不能預見、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發生的事故。人為責任事故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所出現的失誤和疏忽而導致的事故。
(二)事故責任主體
事故責任主體是指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人員。按照安全生產的生產主體和監管主體劃分,事故責任主體包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人員。
(三)法律責任追究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要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九、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是“人一機一環”三者的有機結合和統一。安全標準是一種安全技術規范,依其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和管理標準。確保安全生產,不僅需要加強管理,而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標準,以提高安全生產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安全標準是法律規范的重要補充。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標準化法》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標準主要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其中多數是強制性標準。依照法律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按照現行國務院機構設置和職能,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質檢總局,具體管理機構是國家質檢總局管理的國家標準化委員會。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行業標準制定后報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備案。目前有權制定安全行業標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機構主要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其他有關部、委、總局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和修訂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尤其要抓緊制定和修訂有關安全生產的基礎性、通用性的安全標準,保持安全標準的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現已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涵蓋了生產作業場所、生產作業、施工工藝方法、安全設施設備、器材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技術規范。
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要實現《安全生產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立法宗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必須依靠和發動廣大職工群眾乃至全民積極主動、自覺自愿地參與,從而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識,弘揚安全文化,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依照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職責,要采用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廣泛深入、堅持不懈地開展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其為廣大職工群眾所掌握,將其變為廣大職工群眾的自覺行動。要使人民群眾從人權和法制的高度,認識安全生產與國計民生的密切關系,營造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社會氛圍,從根本上提升全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十一、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安全生產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實現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先進的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離不開先進的科學技術的保證。只有重視和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才能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裝備先進、可靠的安全設施、設備,加強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手段和能力,實現科技興安、科技保安。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是為了加強政策措施的導向,從根本上改變當前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落后的狀況。
十二、安全生產獎勵
要保障安全生產,需要無數為安全生產無私奉獻、努力玉作的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為確保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出了顯著的貢獻。國家應當給予他們獎勵,表彰他們的事跡,在全社會樹立保障安全光榮、保障安全有功、保障安全受獎的風范和榜樣,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抓好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該條規定明確了國家重點獎勵的行為。
(一)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完善、安全、可靠,直接關系到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減少。如通過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改進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技術,攻克安全管理難關,提高了安全技術裝備的安全性能,減少了作業場所的危險性,加強了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二)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造成了生命和財產的巨大損失。預防事故特別是防止發生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保障安全的重點。在這方面,提出或者建立嚴密科學的先進管理方法、措施和規章制度,加強事故隱患的監測、預警、排查、控制和消除,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給予獎勵。
(三)在搶險救護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當事故發生時,需要及時有效地實施事故現場的控制,對受到傷害的人員進行科學施救。在這方面盡職盡責、見義勇為、不畏艱險,為搶險救災、搶救人員,避免和減少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的有功人員,應當褒獎。
(四)受獎主體和獎勵形式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均予以獎勵。
獎勵的形式主要包括3種,可以單獨采用或者同時采用:一是給予榮譽獎勵,授予榮譽稱號;二是物質獎勵,頒發獎金或者獎給實物;三是晉升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簡稱《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號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 實施日期或標準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16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10月1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1年10月27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10月1日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
1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
13 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
14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1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5月1日
16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11月1日
1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
18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
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日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5月1日
2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09年5月1日
22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09年9月1日
2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6月1日
24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9月1日
25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9月1日
2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06年3月1日
27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1日
2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4年5月17日
29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8年2月1日
30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2004年4月8日
31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4月10日
32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10月1日
33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8日
3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006年12月1日
35 危險化學品名錄 2002年版
36 劇毒化學品目錄 2002年版
37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6月1日
38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2000年3月6日
39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5日
40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日
41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2006年8月30日
42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05.01.01
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2001.08.31
44 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
4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 GB13690-2009
46 安全帽 GB 2811-2007
47 安全色 GB 2893—2008
4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2894—2008
4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4053.3—2009
50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斜梯 GB 4053.2—2009
51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直梯 GB 4053.1—2009
52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 GB5083-1999
53 安全帶 GB 6095-2009
5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1-86
55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7231-2003
5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158-2006
57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2801-2008
5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T 13861-2009
5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3869-2008
60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15258-2009
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4-1999
62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
63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1999
6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9
6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2-2009
66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
67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95
68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6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7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2.1-2007
7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
7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
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6483-2000
74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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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
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內容
在生活中,安全生產是所有生產機構在生產產品時,需要遵守的規定,而在法律上,對其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法法律法規的內容,希望能幫到你們。
安全生產法法律法規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 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 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 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 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 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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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作用有哪些?
1、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
3、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4、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注意事項:
1、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
2、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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