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147條民法典147到151條內容
民法典147到151條內容?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通則147條與民法典對應?
民法通則147條與民法典147條是對應,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新民典法對債務糾紛有什么規定?
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新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包括家事代理之債、夫妻合意之債、債權人善意之債三大類型。家事代理之債,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負債務。家事代理之債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債與重大家事代理之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重大借貸“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屬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債。將兩者合并統稱為家事代理之債。
夫妻合意之債,是指夫妻協商一致共同借貸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與第二款中“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合意之債。就是說 主要看有無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論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屬于共同債務。
債權人善意之債,是指債權人主觀上存在善意,對夫妻一方濫用家事代理權無法辨別,有理由相信屬于家事借貸或夫妻合意借貸。民法典中的債權人善意之債主要規定在下列條文中:
1.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日常家事借貸。由于夫妻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債權人無法辨別一方借貸屬于濫用家事代理權,有理由相信屬于家事借貸時,則構成債權人善意之債。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夫妻之間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權,第二款規定“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顯然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約定財產制中“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這實際上也包含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即善意債權人的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4.民法典中的夫妻合意之債也存在債權人善意之債。如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當包括債權人信賴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也包括債權人善意之債。
民訴法147條?
民法典147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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