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誠信原則理解與適用,不講誠信算不算原則問題?
不講誠信算不算原則問題?
民法典中,把誠信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所以不講誠信也是不講原則的。
民法典第7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在市場活動中,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做到嚴守諾言,誠信不欺。
誠信原則是最高行為準則
誠實信用就是懷有善意、誠實、公開、忠誠,沒有欺騙或欺詐,沒有假裝或偽裝。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對待他人誠信不欺,二是對自己的承諾要信守不怠。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誠信原則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成為民商法的系統原則。
作為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
誠實信用原則衍生出的民事制度?
一)誠實信用原則起源與發展
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一般認為它起源于羅馬法的“一般惡意抗辯”。所謂“一般惡意抗辯”,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詐行為而使另一方受害,對這種欺詐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辯。同時依市民法規定,當事人如因錯誤而履行債務時,得提出不當得利之訴,請求他方返還已履行的財產。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無原因之訴”,請求宣告其不受該債務的約束。羅馬法的一般惡意抗辯與無原因之訴都反映了道德與倫理的要求,體現了衡平與公正的精神。可以說一般惡意抗辯和無原因之訴是誠信的最早起源。
由于受到19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誠信原則尚未受到資產階級民法典的足夠重視,而僅僅適用于契約的履行。19世紀末葉以后,法律從個人本位向團體本位發展,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適用范圍逐漸擴大。
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作為19世紀的近代民法基礎的兩個基本判斷,即所謂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基本喪失,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對立造成當事人之間經濟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必須面對現實,拋棄近代民法的形式主義。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20世紀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共同面對的難題。人民將市場中的道德規范法律化,成為一條強制性條款,民法中的被奉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應運而生。從某種角度講,誠信作為法律原則的出現是人類的不幸,因為人們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來維系人與人之間的聯系。其經過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的不斷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釋并賦予其新的內涵,最終從近代民法中的契約原則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適應了歷史的需要。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功能
誠信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民法的債權理論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被視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則的修正與必要限制,與公平原則有同等價值,同時它還衍生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情勢變更等眾多下位原則。它適用于契約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擴及于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領域中主要有如下功能:
1、民事活動結果的有限預見功能。這一原則可以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即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在合理預期的指引下,當事人能有限度地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使得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效果意思得以實現,從而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設想與他人發生一定的民事關系,優化自己的生存境遇。
2、民事違法行為的彈性規制功能。社會情況瞬息萬變,造成法律規定永遠落后于現實需要,同時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而喪失權威,因而必須承認司法活動的能動性,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在面對一個又一個活生生的新類型案件之時能游刃有余地根據自己的合理判斷進行有限的自由裁量從而使得裁判跟得上時代的步伐,使得裁判于情合理,于法公正,同時也維護了法律體系的穩定。
3、未來社會發展的模糊預備功能。人類的知識來源于實踐,來源于經驗,即使是科學的預見也只能以實踐來驗證,意識是物質的反映,這決定了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總是相對落后于產生它的那個經濟基礎,為了克服成文法的這種局限性,即隨著時間推移所顯現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等等,誠實信用原則就大有用武之地。
4、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
(五)誠信缺失的原因
首先,經濟人的“自利的打算” 是造成每個世俗的人尋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沖動本源。但是在道德理性與法律規范的限制下,作為精明動物的人,總是在道德、法律與利益之下徘徊,總是在尋找一個可以使自己付出的收益與成本差最大的方法。在商品經濟中這是人的一種無可厚非的天性和合理與理性的行為,是資本的本來屬性和其增值的固有規律。
其次,“沖動”成本的低廉性。只要利益的誘惑大于可能受到的處罰,總會出現那些以身試法者的“前赴后繼”,因為違法成本遠小于違法所帶來的收益,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違法失信成了收益的一種為合法外衣所遮蓋的手段。誰不趁著撈一把就是十足的傻瓜。上升到這個層面,逐利而動的合理行為有了對社會和他人的損害性。這種低廉性往往存在于一個社會類型的幼年階段和不成熟階段。因此我們不難明白改革開放初期為什么有了那么多的暴發戶。
第三,法律規制的有限性。如前所述,成文法法律規則的剛性限制了其規制空間它會利用每一個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這為失信提供了生長的溫床。
第四,司法腐敗暗中作祟。在前三點的影響下,手握權力的官員也會逐利而動,“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想法隨即產生,權力往往成為失信甚至作惡者的依恃。
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道德觀念易于淪喪,誠信便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壤,欺、瞞、騙、詐等行為開始嶄露頭腳。
(六)誠信缺失的表現
誠信缺失的根本緣由是利益最大化的驅使,在市場經濟下誠信缺失的表現主要有如下:
1、個人誠信缺失大量表現為不講真話、不守信用、沒有信用、弄虛作假等。
2、企業不講信用的主要表現:不守信用、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不講信譽,相互間拖欠貨款;合同違約嚴重,利用合同進行欺詐;財務信息嚴重失真,假冒偽劣盛行,制假販假猖獗。
(三)我國民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核心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平等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公序良俗原則其中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首要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做法和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中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經濟法律中的運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民法典》第7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泵穹ㄖ械恼\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應該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協調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保障市場有秩序、有規則進行的重要法律原則。
它是民事活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則,被叫做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還和公平原則一樣,是市場活動中的重要道德規范,也是道德規范在法律上的表現。我國民法確認這一體現社會主義道德的原則,從而使道德原則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這對于維護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各項民商事類、經濟類法律中的適用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適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過程中因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其中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分為七種,分別是欺騙性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所有這些行為,都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各種表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的基本行為準則為:第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欺騙性交易行為有: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它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⑴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⑵利用有獎銷售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所有這些法律規定,都是對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有力維護,也反應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適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公民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断ā窂娬{經營者與消費者處于平等地位,該法第四條特別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表明,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在《消法》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國的《消法》為消費者共設立了九項權利,分別是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結社權、獲得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批評權。
民法典交往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民法典確定的交往原則是: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5、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