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怎么界定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詞條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認定標準是:主觀上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的,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逃離道路事故現場的;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的,那么這些就會被認定為是肇事逃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二)“深度調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因素開展延伸調查,分析查找安全隱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是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鑒定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的。(四)“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五)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六)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七)“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八)“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如何定義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義務,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認定為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情形,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等處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他人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且逃逸的情形,依法判處肇事逃逸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致使他人錯過最佳搶救時間,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認定
【法律分析】:《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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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的認定: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另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未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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