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銷售假藥沒有對人造成傷害)
生產銷售假藥怎么處罰?
行為人犯生產假藥罪,應依其具體情形承擔如下處罰: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銷售假藥罪認定是什么?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構成要件的內容
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是生產、銷售假藥。(1) 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假藥。(2) 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3)本罪的行為主體為自然人與單位(非身份犯)。“兩高”2014年11月3日《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藥品案件解釋》)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蔽#樗松a、銷售假藥提供幫助的(如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以及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
銷售假藥的處罰規定
一般情節的情況之下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來進行處罰的,如果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法律分析】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立案標準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五、 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八幤肥褂脝挝坏娜藛T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銷售假藥怎么處罰
行為人犯生產假藥罪,應依其具體情形承擔如下處罰: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如何處罰?
一、生產銷售假藥如何處罰 我國《 刑法 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怎么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1、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 生產、銷售劣藥罪 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2、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對于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其實也是要求滿足了規定的 立案 標準之后,那么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不然的話可能也只會當做一般的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而不會是刑事方面的處罰。另外在對生產、銷售假藥罪進行認定的時候,也要考慮到與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的區別才行。
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最新立案標準:
(一)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四)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藥品、非藥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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