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多少天產假)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哺乳期未滿多少周歲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員工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除女員工存在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且女員工在哺乳期享有工資福利待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可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
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是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健康而出臺的特殊規定,比如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孕期的勞動事件和種類都做出了規定,我國的所有女職工都可適用該規定。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如下: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對已婚未孕、懷孕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單位應將其暫時調離下列作業:鉛的冶煉、澆鑄,鉛粉生產;純苯的生產、回收;汞的生產、蒸餾、回收;
鎘的生產,二硫化碳的生產,超過衛生防護要求的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作業;其他明顯危害女性生理機能、影響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的女職工,經醫療單位證明,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酌情減輕其工作量。
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其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
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法律依據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可分類為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可分為五類。
法律依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鐵路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及敷設電氣化鐵路及高速鐵路接觸網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什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了保護女職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內容: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他。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其他。
二、女職工退休年齡
1、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女職工年滿5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
2、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計滿8年,女職工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女職工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
法律依據:《貴州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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