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職(勞動法辭職后多久結清工資)
現在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幾天?
正式員工辭職三十天。勞動者辭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按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再要回工資。
法律分析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需要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至于多久辦理離職手續,要看公司的具體效率,通??靹t2天慢則1個月。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流程: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用工人單位人事部提供書面的有相關人員簽字的移交清單,人事部憑移交清單及當月結算工資并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或在勞動合同期內要求辭職的,均應按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本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將按照國家及本單位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支付違約金。正式員工辭職,則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然后再辦妥離職報告表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不給以辦理相關人事、社保關系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關于辭職賠償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辭退員工,必須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劃分: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不滿一年而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而不滿六個月的,公司需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非法辭退員工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同時員工不在勞動法規定的辭退范圍內,那么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行為。那么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額給員工作為經濟補償,即工作每滿一年需向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員工提出辭職需要提前多少天
勞動者需要辭職的,提前三十天就可以;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領取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者沒簽勞動合同辭職不需要提前聲明,可以隨時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法辭職規定
勞動法關于辭職的最新規定具體如下: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秳趧臃ā芬环矫尜x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p>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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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職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 辭職 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 解除勞動合同 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 法規 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 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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