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聽證程序規定)
聽證按照哪些程序進行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 證據 、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 行政處罰 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聽證程序規定
聽證會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據執法調查人員處罰建議,確定屬于適用聽證程序范圍;
(二)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征詢是否要求聽證。要求聽證的,應在執法機關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確定聽證會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當事人;
(四)舉行聽證會;
(五)有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
(六)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出示有關證據和材料;
(七)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進行答辯;
(八)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調查取證人員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九)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陳述;
(十)由主持人征詢各方面最后意見;
(十一)當聽證記錄交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審核后簽字或蓋章;
(十二)由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匯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執法機關應按照一般程序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聽證一般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應當被告知行政決定后三日內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除特殊情況外,聽證公開舉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由委托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對其進行申辯和質證。
拓展資料:法院執行聽證會后,幾日內裁決?
院執行聽證會后,十五日內裁決。
聽證會起源于英美國家,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后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聽證會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會前首先由書記員清點核實申請人、案件調查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及其身份的真實性。
(2)書記員宣布聽證會紀律、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報告主持人聽證會可以開始。
(3)聽證主持人介紹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的身份資格,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4)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介紹案由并說明聽證會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調查人說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等。
(5)當事人就調查方公布的事實、依據及己方的主張進行陳述和申辯。
(6)在聽證主持人的主持下,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然后展開辯論。
(7)其他聽證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進行陳述。
(8)調查人、聽證申請人進行最后陳述。
(9)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的適用范圍及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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