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
最新的行政訴訟法
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最新的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于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缎路ā返谌龡l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容是《舊法》中不從規(guī)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第二、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新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guī)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后應該依法進行登記并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那么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钡谌?、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利于解決立案爭議

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是為了規(guī)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及時的審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訴訟參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進行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它規(guī)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和行政訴訟參加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是現(xiàn)代國家據以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依據。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guī)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二章 受案范圍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章 管轄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行政訴訟法的內容包括:總則、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qū),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fā)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十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二章 受案范圍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第三章 管 轄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最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發(fā)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通過列舉的形式規(guī)定了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為,包括仲裁行為、行政指導行為等。對國家行為、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有了進一步的解釋,并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對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三)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作出的執(zhí)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zhí)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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