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勞動關系勞動義務,《民法典》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還有用嗎?
《民法典》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還有用嗎?
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規范。
民法典是規范民事行為的,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用工方面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的。民法典施行后,勞動合同法繼續施行。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者的權利
(1)含義:勞動者的權利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
(2)內容:勞動者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平等就業和選擇就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2,勞動者的義務
(1)含義:勞動者的義務是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責任
(2)內容:勞動者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勞動者應完成的勞動任務;②提高職業技能;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一個勞動者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是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者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的,是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出來的.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
民法典合同篇勞動合同法原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中有關勞動糾紛的條例?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上述規,民事訴訟的一般時效由兩年延長為三年,但最長時效為20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據此,勞動爭議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未做最長時效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在勞動人事爭議的最長時效問題上,應當按照民法典的20年來執行。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據此,只有義務人明確提出因權利人請求超過時效而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時,人民法院才介入時效的審查。同理得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同樣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勞動合同在民法典上歸為什么?
以民法典為準,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就廢止了,但是民事訴訟法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