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關于物業,新民法典對于沒有計入房產證的地下室面積物業費需要繳納嗎?
新民法典對于沒有計入房產證的地下室面積物業費需要繳納嗎?
這個一般情況下物業費、取暖費以房產證上載明的面積收取。如果贈送部分沒有計入產權證,那么是不需交納物業費和取暖費的。
但還有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將贈送的部分計入了房產證。那么,此時購房人要特別注意了,不能輕信開發商的承諾。因為供暖和物業服務都不是開發商提供的,因此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的約定對物業公司以及供暖單位是沒有效力的。也就是說,購房人仍舊要按照房產證上載明的面積交納物業費和取暖費。
新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條?
新民法典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時間:2021年1月1日。
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民法典關于物業垃圾的清理規定?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公司應該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而物業費是否包括垃圾處理費,要看物業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不包括垃圾處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和形式】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支付物業費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二、拖欠物業費多少會被起訴
事實上,業主是否會因拖欠物業費而被物業起訴,與拖欠物業費的金額大小無關。業主拖欠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費,屬于民事糾紛。因此,哪怕業主拖欠物業1元的物業費,在此類民事案件一般訴訟時效兩年內,物業都可以隨時提起訴訟,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及賠償損失。
物業要是去起訴了的話,一般是會走下面幾個步驟的:
1、提起訴訟
就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向其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按照各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決定受理訴訟以后,會將訴狀副本送達給每一個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辯狀。
2、準備答辯
實際中,被告一旦向法院就起訴事項做了實質性的答辯,就表示接受了法院的管轄權,日后就不得再以此法院無管轄權為由提出抗辯。
3、證據保全
就是對于一切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若日后有滅失、湮沒或難于使用之虞時,一方當事人可在起訴前或起訴后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4、提供證據
凡是訴訟當事人想要證明他在訴訟中所主張的事實或要求,都必須首先提出證據予以證明,而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書證、鑒定、勘驗筆錄等。
5、保全措施
為防止被告隱匿、變賣或轉移財產,使原告日后得到勝訴時一無所獲,使得法院的判決無從強制執行,那么就要及時申請保全程序。
6、案件審理
按照選擇的管轄的法院,確定具體的審理和答辯。
7、裁判和上訴
在法院作出第一審判決之后,要是有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及時去上訴。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物業費是否包括垃圾處理費,要看物業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的,應該包括。如果沒有約定的,一般是不包括垃圾處理費的。
民法典對物業管理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物權法物業的最新內容
1、增設居委會為指導和協助主體
第277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需注意兩點:
(1)業主大會、業委會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省級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機關均不能加以規定。
(2)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協助是法定職責,“應當”一詞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必須干,不具有可選擇性。另外,居委會正式成為了法定的指導和協助單位,不再是街道辦履職的辦事單位。
2、完善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票權比例
第278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對人的行為調控,主要不是管物)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雙過半)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兩個四分之三)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民法典對物業公司有哪些規定?
(一)對于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及表決規則的修改
《民法典》第278條第1款在《物權法》第 76 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事項,即“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共有部分使用的具體內容事關業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如何使用應由業主共同決定。在表決規則上,《物權法》第76條采取了“人數加面積”的表決辦法,并區分兩種情形分別確定表決規則:決定“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上的業主同意;而對于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實際中,《物權法》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相對嚴苛的表決規則導致業主之間對于相應事項難以作出決定,對物業管理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對此,《民法典》第 278 條第 2 款雖然仍采取“人數加面積”的表決辦法,但對計算方式作了改變,具體為:1、需滿足參與表決的比例要求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這里的前一個“三分之二”,是指“專有部分面積占比”,其計算基數為所有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而不再是建筑物總面積;后一個“三分之二”,是指“人數占比”,其計算基數是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而不再是業主的總人數。這樣的規定,同樣有利于業主行使表決權??梢?,只要滿足以上兩個 “三分之二”的要求,就可以對共同決定事項進行表決。民法典物權編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不僅對兩個“三分之二”的計算方式進行了修改,而且將“業主同意”修改為“業主參與表決”。2、需達到業主同意的比例要求(1)對業主決定“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這里的兩個“四分之三”的計算基數也不再是建筑物總面積和業主總人數,而是“專有部分面積”和“參與表決人數”,相對降低了表決的難度。(2)對業主決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這里的兩個“過半數”的計算基數也是“專有部分面積”和“參與表決人數”。應當注意的是,《民法典》區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籌集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表決規則,即籌集維修資金需達到兩個“四分之三”,而使用維修資金則滿足兩個“過半數”即可。通過前述分析,從表決要求通過的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的比例來看,《民法典》的表決規則看似比《物權法》的標準降低了,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可能存在會增加業主表決難度及復雜程度的可能,原因就是在同意比例的前提下增加了“參與表決”的比例要求。實際操作中,出現頻率較高的需由業主決定的如“物業費標準調整”及“選聘/續聘物業服務公司、籌集/使用維修資金”等,具體征集業主意見的過程中,業主的積極性相對較低甚至存在抵觸情緒,往往漠視或拒不表態,此種情形“不表態視為同意”或“不表態視為同意大多數業主意見”的規則已經沒有適用空間,如果參與表決的業主未達到雙三分之二,即第一個層面的比例要求就不滿足,那第二個層面能有多少比例業主同意就失去了意義。(二)增加物業服務人后合同義務的規定《民法典》第947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90日書面通知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50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交付該期間的物業費。實操中,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或新物業接管之前的物業管理往往處于兩不管狀態,對原物業企業而言,新物業接管前如其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則不僅存在物業費得不到支持甚至還會被業主誤解為“拒不撤場”,當然也不排除一些物業企業以到期直接撤場為由倒逼業主簽署合同或調整物業費等操作。《民法典》明確該種情形下物業服務人的后合同義務,同時也賦予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費請求權,意在防止物業服務中斷,是對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權益的保護。同時,明確了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時的通知義務,使得物業服務到期時雙方的操作更加規范且有法可依,是本次修訂的另一大亮點。(三)關于業主對物業服務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民法典》第946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第948條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做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對方。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