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教育用地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可以抵押嗎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可以抵押嗎?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可以抵押。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據此,你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物。民法典出讓教育用地可以抵押嗎?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教育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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