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4(民法典546條)
合同法54條在民法典哪條?
合同法54條在民法典的第146條到151條。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居民自治停車收費合法嗎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小區停車費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土地使用費,一種是管理費。兩種費用的收費依據與收費主體是不同的。
1、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4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275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費收費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收費主體是業主。業主可以因車輛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費。
2、管理費的收費依據是《民法典》及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
《民法典》第888條及第889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由此,物業在征得業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的理解
法律分析:一、與《民法通則》《合同法》有關條文的對比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中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作了相同的規定。本條作了相同的規定,只是把“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這一用語改為“第三人”。
二、惡意串通的含義及特點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互相勾結,為謀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原理在于,雙方相互勾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法性,應當給予否定性評價,從而保護受到侵害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從《民法通則》到《合同法》,盡管不少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發生了變化,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但對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則保持了同一性,形成了最大公約數,即始終將其規定為無效。因為其他情形多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有損害,也是當事人私人之間的事,但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則涉及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絕大多數情況下權益受損的第三人當時并不知情。如果不對此宣告無效,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等一批法律開始施行,這意味著什么?
《民法典》是中國首部用典字來命名的法律法規,其全篇總共12多個條文,而且每條都與每個人的生活密不可分。民法典的施行意味著將要取代現在正在使用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多種法律法規,可見民法典實屬重中之重,所以編纂一部只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當務之急也是開國以來幾代中國人的愿望。其實民法典并非橫空出世,早在國54年62年79年和01年新中國曾持續四次啟動民法典的編纂制定工作,但都是因為有些方面不夠成熟所以未能如愿。
終于在2020年完美編纂的民法典出現在大家面前,這對于每位公民都具有重要意義,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典的實行對于我們廣大群眾意味著什么。民法典里的第一條有說明,為了進一步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調整民事關系,從而維護目前的社會和經濟體系,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需要,全面弘揚核心價值觀,依據最高法憲法制定民法典。這也就意味著目前民法典的頒布,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以法律的形式兼容到社會和經濟體系的建構宏圖之中,從而使社會主義原則,不僅只體現在現有的國家和官員的政治生活之中,現在將貫穿在整個社會上和人民的經濟生活之內,這么做就為中國新時代經濟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礎。
特別是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錄像等新型遺囑的形式,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因為目前來說還有很多因打印遺囑而引起的糾紛新時代法律也要與時俱進,增加新形勢填補了目前的立法空白適應時代。 《民法典》的頒布對于我們整個國家來說將會進一步更全面的進行將健康發展,我們一定相信,在民法典的引導下、保護和規范之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得到更進一步的深化。
什么是醫療費用的賠償標準
醫療過錯賠償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員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殘疾等級,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期殘疾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60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的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用: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由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器具費用計算。(7)葬禮費用:按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葬禮費用補助標準計算。(8)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人失去勞動力前實際撫養而沒有勞動力的人為限制,按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于不滿16歲的人,撫養到16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用計算,根據證明書支付。(十)住宿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員工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按證書支付。(十一)精神損害賠償金: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年數最長不超過6年的患者發生障礙的,賠償年數最長不超過3年。《侵權責任法》第54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工地包工頭欠錢打欠條按手印法律生效嗎
工地包工頭欠錢打欠條按手印具有法律效應。如果包工頭出具的欠條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出具欠條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出具的,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只要欠條上清晰的寫明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經包工頭作為債務人親筆簽名或蓋手印,且簽名系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欠條自債務人簽字的時候生效,受法律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農民工可以持借條及其它輔助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要求其依法履行職責,幫助農民工討要工資。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取得支付令后,依法申請強制執行。討薪有以下途徑: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欠條可以作為追討債權的依據,但是應注意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如果能夠確定欠條的訴訟時效,則可以依法主張債權。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要認定債務關系的事實存在,通常情況下還需要提供跟多的證據來證明,所以如果僅僅有欠條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讓債務人能夠承認債務的存在從而使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跟明確的確定下來,有利于債權人追討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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