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貸(民法典貸款利率154)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是是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釋義】本條是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制不同于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全部財產,都歸屬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制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制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并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制,特有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約定將各自的特有財產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托對方代為管理,對方代為管理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一般規定。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民法典》第278條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是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對于一些有關事項業主的權利行使的規定,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對于一些重要事宜可能會影響到業主權益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上,需要業主共同決定,比如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上,是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民法典52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互負債務是指雙方所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或牽連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須具備各方當事人所認同的同等價值。
對雙務合同的對價性,僅強調履行與對待履行之間互為條件,互為牽連關系,并不考慮履行性質及實際經濟價值,但要求當事人遵循公平、等價原則。
互負債務抵銷條件為: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
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其給付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依債的性質可以抵消。
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1192條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內容是關于勞務關系之間的補償,勞務雙方,如果提供勞務一方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要承擔侵權責任。而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補償。要是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可以雙方各自承擔責任。如果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讓接受勞務一方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也可以找第三人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146條解釋是什么?
一、《 民法典 》第146條解釋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這一條是移植大陸法系民法而來的。在現實生活中,虛偽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見:為降低稅負,當事人故意低報交易價格;為回避人情,把贈與作為買賣;為逃避 強制執行 , 債務人 把財產虛偽交易給第三人。最為常見的,是“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名為租賃,實為借貸”“名為買賣,實為借貸”“名為典當,實為借貸”。也有的稱為“ 陰陽合同 ”,“陰合同”為真意,“陽合同”為假意。司法實踐中多以“名為××,實為××”的范式進行處理,進行法律漏洞的填補。這種處理范式既欠缺法源依據,對“名為××”的效力也一般不做評價,不敷使用,迫切呼喚形式法的出臺。趁這次民法總則起草之際,規定了虛偽表示,填補了法律空白,可謂意義重大、居功至偉。 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的適用要件 理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一)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均沒有受該意思表示拘束的效果意思,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則出發,認定為無效,符合當事人的“真意”。比如,當事人為降低稅負,把 買賣合同 確定的100萬元的交易價格,低報為60萬元,并造了一份60萬元的合同,辦完了 契稅 手續。當事人并沒有受60萬元價格拘束的意思,該 合同無效 。 (二)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雙方虛偽表示的情形,可能沒有隱藏行為,也可能包含隱藏行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當然有效,也不當然無效。上例中以100萬元的交易價格的買賣合同,如無無效情形,可認定為有效。 (三)無效的虛偽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民法總則未作為規定,但從比較法及信賴保護的法理而言,為不言而喻之理,可基于此進行法律漏洞的填補。另外從 物權法 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也能得出這種結論。善意第三人可主張虛偽表示有效,也可主張無效。 (四)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為有效,也不得以其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把汽車出租給乙,但為人情考慮作成買賣合同。買賣為虛偽表示,無效;出租為隱藏行為,有效。乙轉賣給不知情的丙。甲、乙不得強行對丙主張 租賃合同 有效、乙為無權處分。丙可主張虛偽的買賣合同為有效、乙為有權處分。當然丙也可同意甲乙主張,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租賃合同有效。但是,丙不得主張隱藏的租賃合同無效。 (五)如果隱藏的法律行為有效,則為虛偽表示的 擔保合同 效力,不受影響。即不因為虛偽表示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隨之無效。當然如果虛偽表示和隱藏行為均無效,則擔保合同歸于無效。 我國公民的各項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規范,如果做出了違規行為后,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同時也會給社會治安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也會根據涉案的情節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認同時,也是可以提出上訴請求。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