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民法典(小區民法典 籃球場噪音)
民法典對小區紅線的規定
法律分析:1、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2、 建筑紅線,也稱“建筑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如外墻、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筑物或構筑物不得超過建筑紅線。如果是規劃紅線內的是屬于小區所有,如果是規劃紅線外的,則是市政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對小區停車位的規定
2021年民法典地下車位規定:
1、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說,允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庫的權屬。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遵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準判斷;
2、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么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此時,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并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關于小區圍墻的規定
居民住宅小區的外墻面不屬于專有部分,單個居民對與其專有部分緊密相聯的外墻面不擁有所有權。居民住宅小區的外墻面屬于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區的業主對與其專有部分緊密相聯的外墻面擁有合理使用的權利。這一權利是業主專有權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標準有兩點: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專有部分,增加專有部分的舒適度,增加專有部分的安全,同時又不損害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對與其緊密相聯的外墻面進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規定,同時要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得侵害相鄰業主的權益。當然,對于小區內獨棟別墅,外墻面屬于獨棟別墅的所有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對小區架空層怎樣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小區架空層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從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關系的相關限定來進行分析,住宅小區樓房架空層產權應隸屬業主所有。住宅建筑架空層用做居住小區公共停車位及停非機動車、摩托車,該部分不得確權、不得分割出售,歸小區全體業主公共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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