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公司法還是民法典,民法通則與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與公司法的關系?
一、民法與公司法的關系是什么
民法與公司法的關系是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與公司法合稱為民商法。民法和公司法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都屬于私法范疇。二、民法和公司法的區別從分類上說,公司法是商法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一部關于公司這種最重要的商事主體組織,運行的主體法律規范,是一部組織法。商法體系包括公司法和其他商法的組成法律規范。民法則主要規范非商事的民事主體行為組織原則和行為規范,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既是組織法也是行為法,內容要廣泛得多。民法和商法共同組成民商法律體系,是規范社會平等主體之間的主要法律規范,區別于行政法體系。三、如何看待民法和公司法現在咱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不存在民法和公司法誰大的問題。其次,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經濟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從學理上來說,公司法也是民法的一部分。最后,如果涉及到民法性質的法律比如《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四、民法和公司法之間的聯系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與商法合稱為民商法。2.民法和商法都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都屬于私法范疇。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隨著商品關系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變化,羅馬法、法蘭西民法、蘇俄民法是分別反映簡單商品關系、資本主義商品關系和社會主義商品關系的三種類型的民法,無論哪一種類型的民法,都是以調整商品關系為其主要目的。3.近代商事法起源于中世紀的歐洲。公元11世紀前后,隨著商業的興起,歐洲出現了商人這一特殊階層和特殊商品交易行為,商法也就應運而生。法律之間的條例是有著相輔相成的作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的和諧,保障人們的利益。民典法和公司法的區別?
《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范,《民法典》在規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對兩部法律有關問題的區別是:
一、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問題?!豆痉ā放c《民法典》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獨立承擔其債務責任的問題,《公司法》有更加細化的保障規定。公司財產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和公司的經營收益,所有公司財產均是清償公司對外債務的基本保障,《公司法》對保障公司財產完整性的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股東對認繳的出資應按約足額繳納,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有全面履行交付出資的義務,在公司清算或者破產時,股東認繳但尚未實繳的出資,仍屬于公司財產,股東應補交并用于清償公司對外債務。另一方面,公司經營期間,公司股東、董事高管等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侵占公司財產的,應向公司返還。公司全部財產是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般擔保,當公司財產受到有機會參與管理公司財產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不當侵占時,債權人有權主張侵權人在侵占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責任?!豆痉ā芳八痉ń忉專ǘㄈⅰ镀飘a法》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涉及上述內容,《民法典》生效后,上述規定仍然有效。公司法和民法典區別?
《民法典》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規范,《民法典》在規定法人及法人的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時,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有部分重合,在《民法典》施行后,對兩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下文對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將《公司法》與《民法典》進行對比,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的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基本原則,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是否繼續適用做些歸納和分析。
一、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問題。
《公司法》與《民法典》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內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內容應繼續適用?!豆痉ā返?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公司以全部財產獨立承擔其債務責任的問題,《公司法》有更加細化的保障規定。公司財產來源于股東的投資和公司的經營收益,所有公司財產均是清償公司對外債務的基本保障,《公司法》對保障公司財產完整性的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股東對認繳的出資應按約足額繳納,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有全面履行交付出資的義務,在公司清算或者破產時,股東認繳但尚未實繳的出資,仍屬于公司財產,股東應補交并用于清償公司對外債務。另一方面,公司經營期間,公司股東、董事高管等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侵占公司財產的,應向公司返還。公司全部財產是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般擔保,當公司財產受到有機會參與管理公司財產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不當侵占時,債權人有權主張侵權人在侵占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責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二)(三)、《破產法》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涉及上述內容,《民法典》生效后,上述規定仍然有效。
公司法與民法典有沖突嗎?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法律;民法典是規范民事行為的法律。二者沒有沖突。
公司法和民法典有沒有包含關系?
公司法和民法典有包含關系。具體表現在:一是民法典是基本法,是公司法制定的基本依據,比如民法典關于法人的一般規定和營利潔人的規定。即:民法典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這些規定在公司法中都應規定與體現。二是公司法是特別法,是對民法典基本規定的展開與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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