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刑事上訴狀范文)
刑事上訴狀
訴狀是指一方當事人為維護或者實現自身的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種訴訟請求,并陳訴有關事實和理由,或者另一方當事人針對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出抗辯的法律文書。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刑事上訴狀,歡迎大家分享。
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人:吳xx,男。20XX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訴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消X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這一認定既沒有證據證實,也與事實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點:300萬元的性質
本案中上訴人確實收到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匯入的300萬元,但XX公司為什么要匯這300萬元?這300萬元的性質是什么?這是本案的焦點,也是本案上訴人罪與非罪的關鍵。
1、300萬元是XX公司交付的履行買賣合同的約定保證金
20XX年初上訴人與XX公司的代表XXX認識,XXX稱XX公司可以生產菜仔油出口,考慮到歐美市場開始出現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趨勢(菜仔油可作為生產生物柴油原料),上訴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訴人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國的代表)與XXX代表的XX公司進行洽談,20XX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經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XX公司董事長XXX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約定,一萬噸菜仔油交易金額為580萬美元,買方新加坡AP公司申請買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條),賣方XX公司申請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如XX公司違約,買方有權占有此保證金(合同第15條)。但在合同履行時,XX公司稱沒有能力讓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并邀請上訴人到蚌埠協商,20XX年4月10日前后,上訴人在蚌埠和赴鳳陽的途中與XX公司的董事長XXX、總經理XXX商談達成變更協議:XX公司申請賣方銀行開具履約保證(金)函的條款變更為XX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額8%的保證金。20XX年4月13日,買方按約申請新加坡發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為580萬美元的信用證。并應XX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農業銀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XX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隨后,經上訴人代表買方催促XX公司董事長XXX代表XX公司于20XX年6月1日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按約定的580萬美元的8%計算,仍欠約RMB70萬未付,XXX說公司只有這么多了)匯給上訴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訴人代收并用于該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萬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訴人的《詢問筆錄》、2006年10月31日XXX的《詢問筆錄》、2007年3月20日徐寧海的《詢問筆錄》、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詢問筆錄》、2006年9月27日徐寧海的《事情經過說明》、《證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證據可以證明。
2、根據生活經驗、邏輯推理從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上也可以推定300萬元的性質
一審判決中查明:20XX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XX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20XX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約申請新加坡發展銀行(DBS)開具了以XX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20XX年4月27日應XX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XX年6月1日,XX公司的代表按約將RMB300萬元履約保證金匯給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XX年8月18日,XX公司和上訴人代表的銀聯萬國(天津)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融資合作的《合作協議書》。
從這些事實發生的時間順序上可以推定XX公司匯錢只能是履行與新加坡AP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的約定義務,而不可能是為二個多月后才簽訂融資合作協議的(預)付款(二個月多后才簽的該協議也沒有此付款條款),并且XX公司對XXX、秦新、徐寧海等多名長期為其融資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諾成功后才支付報酬,融資不成功不給一分錢,為什么會對上訴人更加青睞,上訴人與XXX認識不到2個月,只見過2面,上訴人說先給我300萬元,我為XX公司融資,XXX就信、就給?這太違背了正常的生活經驗和邏輯,XXX可是闖蕩商海多年的企業家,閱人無數,只有騙人的沒有被騙的。
另外,假如300萬是給融資的預付款,為什么XX公司會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資的前期費用也不用傾其所有付這么多,作為融資報酬等融資成功了再給也不遲。從這一點上也可以推定300萬不可能是融資預付款。
(二)有關本案的其他事實
1、關于信用證打包貸款
在上述買賣合同洽談、簽訂、履行期間,XXX、XXX他提出賣方希望利用信用證打包貸款,AP公司和上訴人認為這雖不是買方的義務,但是賣方的權利,且打包貸款可以增加XX公司的流動資金,有利于保障雙方買賣合同的履行,故樂觀其成,并愿意提供盡可能的幫助。但因XX公司在蚌埠市農業銀行已有18800萬貸款且有3000萬逾期貸款的不良信用記錄和農行對信用證的裝、卸港條款認識有差異故農行沒有同意打包放貸。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先提出用信用證為XX公司貸款與事實不符,畢竟是XXX先主動找上訴人提出的。
2、關于買賣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AP公司在一時還未能在國際市場找到更好買家的情況下和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595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也是基于同樣的考慮,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又與武漢新漢口商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萬噸菜仔油合同金額607萬美元的買賣合同。一審判決認為簽訂上述合同是“為了獲得外方開具的信用證,并避免出現貨物真出口的情況發生”的判斷沒有事實根據,也不合貿易和銀行慣例。因為銀行為客戶開具信用證只根據客戶的買賣合同和信用,客戶買的貨是否有下家概所不問。簽訂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預防風險和保障最低利潤(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價),這也證明了XX公司與AP公司買賣合同的真實和能履行的事實(如果是不真實的,何必再簽后面的合同來轉移風險)。
3、關于XX公司的承諾書
因為XX公司不能在買賣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貨,XX公司于20XX年8月18日承諾不經AP公司同意,不得交付貨物,這可視為XX公司就雙方原買賣合同的交貨時間進行變更發出的要約。
4、關于300萬匯入上訴人銀行卡及其支配
(1)因為外匯管理制度,無法換匯、匯出。
(2)新加坡AP公司考慮其業務在中國境內需要成本支出授權上訴人代收和支配,等合同(包括買進、賣出)履行完畢后,再進行結算(見Lam Kwong Hee的證明《TO WHOM IT MAY CONCERN》)。
(3)XXX、XXX認為上訴人具有代理權(或表見代理權),匯給他視同匯給新加坡AP公司(見2007年3月20日徐寧?!对儐柟P錄》第5頁,XXX告訴上訴人:“只有300萬,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
5、關于融資合作協議
XX公司為了融資之目的,于20XX年8月18日與上訴人代表的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聯萬國公司)簽訂有關融資的《合作協議書》,從內容和性質來看上述協議應視為是居間合同,只要XXX公司提供有可能對XX公司的投資、借貸的信息和機會就是在履行協議,而XX公司在融資成功前并不支付任何對價。為幫助XX公司融資,此后銀聯萬國公司及上訴人進行了包括同中國合眾集團有限公司等公司磋商、介紹等工作,這也是銀聯萬國及上訴人在積極地幫助XX公司融資的表現。但因XX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融資雙方的條件不能合意而沒有成功(幾年來XX公司曾經委托XXX、秦新、徐寧海等多人為其融資但沒有一人一次成功,也沒有給付他們一分錢融資費用或報酬,可見融資之難和XXX之精明)。這些有關融資合作事宜與本案無關,一審判決中“以融資為誘餌”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6、關于上訴人在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訴人案發時是中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業務的副總經理,并非一審判決認為的“自稱”,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財務副總經理白莉紅、公司員工劉學品、酒智琳等證人證言均可以證實。因企業管理不規范,沒有任命或聘用書面材料,在民營企業中常見,但這不能排除上訴人是其副總經理的事實。一審判決只采信對控方有利的證據而對辨方有利的證據視而不見有失公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本案在立案、刑拘、逮捕等偵查階段及蚌埠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蚌公經訴字[2006]010號)均認為上訴人涉嫌合同詐騙,但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蚌檢刑訴[2007]20號)指控上訴人“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議,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陀^方面的表現是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XX公司按約定將300萬元匯入上訴人(受AP公司委托代收)卡上,是履行買賣合同約定的義務,上訴人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XX公司也不是因受騙而認識錯誤交出財物。一審判決上訴人犯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退一萬步,假設上訴人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也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行為,《起訴書》也是這樣指控上訴人的(“以虛假出口的方法,簽訂不能實現的購銷合同、融資合作協議,騙取他人財物”),因而只能適用《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在構成上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前者系從修訂前刑法中詐騙罪分解而來,二者的不同在于合同詐騙罪是利用合同,即以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為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詐騙罪則未對手段進行限定,只要行為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均構成詐騙罪。因此,當某行為外觀上既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時,應當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合同詐騙罪,而不能適用詐騙罪。
(三)上訴人也不存在《刑法》第224條所列舉的五種情形,在本案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主觀方面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沒有“采用虛假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故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一審判決證據與證明采信不當
(一)證據方面的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偵查人員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本案作為主要證據使用的證人詢問筆錄均沒有偵查人員簽名,其作為證據的合法性是有疑問的,依法應當不予采信。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本案所有證人都沒有出庭作證接受質詢,其證言沒有證據效力。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只有遇緊急情況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否則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但本案并非緊急情況下,偵查人員在2006年8月7日進行搜查時沒有出示搜查證(也沒有在案卷中發現有補辦的手續),其非法搜查得到的物品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排除。
(二)、關于刑事證明責任
刑事證明責任應當在公訴方,且證明標準必須達到《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一)項“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規定,即“確定無疑”、“排除合理懷疑”、“建立內心確信”。
1、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以融資為誘餌,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墒巧显V人如何“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就“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提供”了什么“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什么是“實質性工作”?“采取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但不進行實質性工作的手段”與“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之間有什么因果關系?是“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資料”在先,“騙取他人錢款300萬元”在后,還是相反?等判案理由及邏輯推理,一審判決卻付之闕如。這樣定罪,何至于武斷!
2、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和其辯護人“關于300萬元是XX公司與AP公司所簽合同的執行保證金,與融資沒有關系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也沒有釋明其令人信服的判斷理由。退一步說,即使辯方提出的`此辯解、辯護意見不能得到法庭采信,但其“合理懷疑”的可能性也并沒有被控方提出能證實的證據排除。因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上訴人無罪。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宣告上訴人無罪。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xx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
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蘇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
對于判決書所述事實和定罪部分,上訴人并無爭議。但是對于量刑部分,上訴人認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盜走被害人現金后,在不到四個小時的時間內,上訴人便主動攜帶所盜全部贓款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訴人的該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因全部贓款及時由公安機關發還給了被害人,對被害人生活影響不大,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依據罪行相適應原則,上訴人所犯罪行應為輕罪,故不應當對上訴人判得這么重。
3、上訴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來講對社會危害不大。且上訴人一貫表現較好,上訴人在蘇仙賓館任保安期間,還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務工單位的通報表揚,故不應該判這么重。
4、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5、上訴人在看守所積極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現。
上訴人年紀尚輕,從農村到城市務工時間不長,只是因一時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憤不大,犯罪之后積極改造,痛悔前非,對上訴人予以輕判不致造成嚴重后果,但是卻能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這些都是可以給上訴人輕判的理由,但是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均沒認定,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也不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訴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給我以寬大處理。
此致
_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3
上訴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4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裁定)書,現因不服該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裁判,或者要求變更原審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認定事實方面;
2、適用法律方面;
3、訴訟程序方面。
此致
_______________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刑事上訴狀 篇5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xx縣xx鎮xx村x號,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金等物。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上述認定無充分證據證實,完全不符案件事實。
上訴人將啞鈴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蘇醒過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可以提個醒,并沒想過用啞鈴去壓死被害人。上訴人倘若希望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啞鈴去壓脖子,用啞鈴砸豈不更加省事?上訴人從未希望被害人死亡。啞鈴擺放的部位也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被害人頸部,現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附近有1只7公斤重的啞鈴”,并沒有證據表明死者頸部壓有啞鈴,由此推斷上訴人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顯然錯誤,“手段兇殘,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從犯罪情節、罪后表現、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并非非殺不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改判死緩,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季xx
20xx年xx月x日
刑事上訴狀 篇6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于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1、答辯人與被害人______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經過法醫 鑒定 ,受害人______的死亡,系墜樓而導致。無論是______系被他人推下樓導致墜樓死亡(他殺),還是企圖逃離他人的監視因為意外而墜樓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殺從而導致墜樓死亡(自殺),都與______沒有必然聯系。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導致,那么殺害受害人______的兇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二種原因,則不構成刑事犯罪,監視、限制______人身自由的傳銷組織 領導 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導致,則傳銷組織 領導 人______、______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一方面公安機關沒有查明導致受害人______墜樓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將受害人______系傳銷組織 領導 人,更不能證明答辯人______監視或限制受害人______人身自由,毫無疑問______的死亡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2、答辯人發展被害人______進入傳銷組織,不構成刑事侵權行為。
答辯人_____ _發 展受害人______為傳銷組織下線,一方面是受到______和______共同的同學______的強迫并 提供 電話號碼,另一方面______在 迎接_ _____到______時受到______、______指派人員跟隨監視,而且______僅僅發展了一名下線,毫無疑問不構成情節嚴重,也就不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所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既然在______年案發時答辯人______不構成犯罪,那么無論答辯人是否構成 2009 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組織、 領導 傳銷活動罪,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______都不構成刑事犯罪,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真兇______、______限制被害人______的非法行為,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真兇______一方面強迫答辯人將同學______騙到______,另一方面指使他人監視受害人______甚至限制______的人身自由,導致______不幸墜樓死亡的責任,應當由真兇______、______依法承擔。僅僅因為______被真兇______的強迫下打出一個電話,就要求同為受害人的答辯人______承擔組織 領導 傳銷活動罪的刑事責任和受害人______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毫無疑問不僅對弱女子______不公平,也對受害人______不公道。其直接的結果就是,答辯人承擔著真兇的法律責任,真兇卻因為種種原因而逍遙法外。
第三、答辯人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道義上的責任,愿意做出相應的補償。
答辯人______與受害人______系同學關系,答辯人在兩人共同同學(班長)______的強迫下,根據______ 提供 的電話號碼,按照______安排,將受害人______騙到______并帶入______為首的傳銷組織。雖然答辯人對受害人______的死亡不負有法律上的直接責任和必然責任,但是畢竟答辯人也存在道義上的過錯。所以,答辯人______愿意對原告人的損失作出力所能及的補償。同時,答辯人______也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將真兇______、______繩之以法,以告慰同學______的在天之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公平,還自己一個清白。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萬元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原告人要求答辯人承擔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精神 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計_______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 精神 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 精神 撫慰金應當被駁回。此外,原告人沒有提出明細的費用清單和相應的數額依據,其具體數額難以確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本著解決社會矛盾并撫慰原告人的原則出發,答辯人愿意承擔一定的道義責任,盡自己的努力作出相應的補償。答辯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機關,注意到是逍遙法外的真兇制造了今天的悲劇,希望能夠將其捉拿歸案。同時,答辯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彌補自己給原告人造成的損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關部門請求緝拿真兇、懲辦兇手、討還血債。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案件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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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狀范文【1】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 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 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的一個司機,后被丁 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 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
代理律師:陳奎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任XX,男,19XX年9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東省XX區XX路XX號XX號。
上訴人因一審判決詐騙罪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2)岳刑初字第312號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從XX區人民法院的起訴書來看,該院是以上訴人涉嫌票據詐騙罪提起公訴,在本案的一審過程中,上訴人的辯護人已經提出上訴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據系變造票。
這一觀點也獲得了一審法院認可,即上訴人主觀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XX提供的450萬元的承兌匯票系變造,故不構成票據詐騙罪。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沒有認定上訴人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情況下,卻認定為普通詐騙罪,一審法院的判決結論與其自身觀點存在明顯自相矛盾,屬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訴人沒有構成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必須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為,上訴人隱瞞了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無任何經營往來的事實,系空殼公司,但是對于XX提供的商業承兌匯票還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給文XX進行背書,故屬于一種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眾所周知,市場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比比皆是,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并沒有注銷,公司與株洲福爾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對承兌匯票的背書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僅僅屬于不符合票據法的行為,如果要追究責任,相互進行背書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
很明顯,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訴人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同樣就不可能構成詐騙罪。
在上訴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詐騙犯罪中,如果要騙取他人財物,必須通過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詐騙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認定上訴人構成詐騙罪,不是以廣西國正源水務有限公司有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為大前提,因為被害人湘潭大興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給株洲福爾程化工有限公司440萬元資金,而是以購買承兌匯票為前提。
那么,對于涉案承兌匯票是不是真實的,有沒有隱瞞該票系變造的這一情節,才是認定上訴人有沒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的前提條件。
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上訴人沒有隱瞞承兌匯票系變造的主觀故意情節,卻認定屬于詐騙,這根本不能自圓其說。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口供存在明顯的斷章取義的取舍,沒有對全部口供進行綜合審核認定。
首先,偵查機關于2012年2月10日對上訴人進行了第一次提審,從口供第4頁的內容來看,上訴人與于XX于2011年3、4月份認識,于XX稱其在北京有一家醫藥公司,當時,上訴人問于XX他的公司能否出具銀行承兌匯票,于XX說可以由其公司擔保銀行開具承兌匯票…,于是上訴人提出要他開一份銀行承兌匯票,由上訴人出13%的手續費…,根據上訴人的供述,不難發現,上訴人與于XX事前從來沒有有關商量變造銀行承兌匯票的預謀。
其次,從2012年3月6日,偵查機關對上訴人的第五次提審口供第2頁來看:“問:你知道于XX買過來的承兌匯票的來歷嗎?知道承兌匯票的真偽嗎?答:我沒有考慮承兌匯票的真偽,于XX只告訴我這份銀行承兌匯票的信息可以到全國各個銀行去查詢,信息是真實的。
由此可見,上訴人主觀上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據屬于變造的承兌匯票。
關于于XX為什么能夠以60萬元的價格獲得一張45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是本案上訴人涉嫌犯罪的關鍵處。
上訴人認為,一審不能以需要支付60萬元成本獲得了450萬元的承兌匯票這種理解推測該票據明知是變造的。
60萬元換來450萬元承兌匯票的可能性有很多。
上訴人一直以為是于XX支付辦理貸款的成本從銀行貸出來,從來沒有想過經過銀行驗證的票據是假的。
4、從本案被詢問人顏XX、宋XX、朱XX、彭XX、齊XX開等人陳述的內容來看,上訴人根本不可能知道涉案票據系變造的匯票。
顏XX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我們的財務人員專門到銀行對這張承兌匯票進行了查驗,證實匯票是真實的;宋XX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朱XX當時承諾他已經在銀行查詢了匯票的真假,保證是真票。
朱XX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我以前一個叫文XX的朋友帶著任XX拿著一張承兌匯票找到我…通過銀行查詢這張承兌匯票的票面等情況,確認蓋章承兌匯票確實存在…;
彭XX在第一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飯后,齊XX開、張XX及另外三人到銀行嚴正承兌匯票的真偽…后來,聽張XX告訴我,這張承兌匯票銀行驗票是真實的。
齊XX開在第二次詢問筆錄第二頁陳述稱:XX人員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這份承兌匯票是真實的。
如此多的證人證言均證實承兌匯票的真實性,那么,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對票據的真假情況存在隱瞞是不客觀的。
5、上訴人再次向二審法院強調,對于于XX提供的450萬元承兌匯票有關貼現過程,上訴人全程沒有參與,全部是文XX一手操辦,文XX僅僅向上訴人告知可以從銀行借到錢,上訴人一直認為自己與于XX應該各歸還各自拿到的錢,從來沒有想過據為己有,不用歸還。
5、上訴人的二位證人伏XX和胡XX的證言可以得知,直到2012年1月18日(2011年臘月二十五),上訴人在福建省建甌市委托了伏XX前往湖南長沙與宋XX、朱XX協商歸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欠款的事情。
此期間,上訴人從來沒有躲藏起來,公安機關的補充材料中宋XX、朱XX已經證實伏XX代表上訴人協商還款的事情。
上訴人在整個案發過程中,沒有任何不接電話或故意逃避追捕的行為,電話也沒用更換過,上訴人也不可能于2012年2月10日用實名制的車票乘火車去福建。
二、懇請二審法院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刑法原則。
1、如今,真正犯罪嫌疑人于XX、文XX負案在逃,上訴人被關押后,深感冤屈和無奈,因為,只要此二人一天不到案,上訴人將無法真正進行辯白,上訴人已經年歲已高,身患嚴重高血壓,曾一次次想了結余生,可是一想到自己不能身負著不白之冤,就只能在看守所茍延殘喘的忍辱活下去。
上訴人始終堅持認為,即使犯罪嫌疑人于XX、文XX沒有到案,但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既然本案無法形成完整的鏈條。
那么,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綜上所述,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懇請二審法院拋棄顧忌各個部門的利益,顧忌錯案的影響后果的思維模式,堅決撥亂返正,該盤上訴人無罪。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經典刑事上訴狀
引導語:行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接下來,我為大家整理的幾篇刑事上訴狀的經典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范文一:
上訴人:吳某,男,漢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從輕判處了有期徒刑并予以緩刑;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上訴人收人賄賂金額;
三、請求認定上訴人有自首情況。
事實與理由
一、 上訴人收人賄賂金額應重新認定。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收人賄賂金額,一方面,賄賂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收人賄賂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收人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收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收人賄賂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收人賄賂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收人賄賂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收人賄賂有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收人賄賂罪數額。
二、上訴人自首情節應予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2011年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紀委第一次詢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主動供述了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兩次收取的4萬元現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實,而此時,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機關僅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員家屬李曉芬3萬元差旅費的線索,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對收受4萬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應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并且上訴人配合偵查,主動交待相關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員相關款項后多數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員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還,其主觀惡性極小,情況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訴人年齡較大,身體素質也較差,適用緩刑不至于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決并考慮緩刑。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某
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XX,男,XX歲,江蘇省大豐縣人,漢族,現在押。
上訴人因收收人賄賂賂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經字第XX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1.原審判認定上訴人收收人賄賂路,已構成犯罪,上訴人沒有意見。但是,主訴人收收人賄賂賂確實不是為了裝進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領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為在國外的開支費用外,其余4500美元,當即匯回國內。
2.原審判認定上訴人由于“收收人賄賂賂,在商務談判中不僅對引進機械議價不利,價格較高,而且承擔了單方罰款的不合理附加條款 ”。事實是這樣的:XX國在XX年搞了一個皮革機博覽會,在技術上作了很大改革,價格比較穩定,我們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國,經過談判,外商給了我們18%的優惠,這怎么能說是“議價不利,價格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國貨幣貶值,價格下降。同時我駐該國大使館,告知我們:“如現在直接與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這是向XX國廠商了解的。而廠商開盤價格比之貿易集團報價成交價要低5%一15%。這也是正常現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廠商價格與XX年初的市場貿易集團價格相比,作為論證“議價不利,價格較高”的根據,顯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談人是王XX,所以,對這一點上訴人只能承擔領導責任,而不能承擔直接談判責任。
關于附加條款。出國時,正是國內貫徹深化各項改革的方針,XX國就我國XX廠中止引進設備要求賠償損失的時候,因此,外商提出簽訂合同:
(l)要付5%預定金;(2)不履約需要賠償1%的損失費(即罰款)。這一點是由于上訴人對業務不熟悉而犯的錯誤,并非因為收人賄賂而增加的條款。
3.照機機、閃光燈是XX年XX月XX日在XX國XX市用個人節約的伙食費和20元零用買的。上訴人同意上繳,但不應以贓物沒收處理。通過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訴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認識上有了很大提高,懇請政府依照刑法第32條和第192條之規定,從寬處理,給上訴人一個繼續為人民服務和立功贖罪的機會。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訴人:陳××,男,××歲,×族,××省 ××縣人,××廠會計,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和上訴請求: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盜竊了林××自行車一輛,賣給×××,得人民 幣100元。當被公安機關發覺后,上訴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出。在審訊中 ,××法院審判員張××再三追逼,說我是個慣犯,決不只盜竊一輛自行車,一定還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處;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為 了爭取“坦白從寬”,我就捏造事實,說從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盜竊了11輛自 行車。誰知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寬大,反而以此為根據(判決書上說我供認不諱,罪 行嚴重)判處徒刑10年。我所坦白的那10輛自行車全是假的,根本沒有的事;只有盜竊林× ×的那一輛才是真的,一被發覺,我即坦白認罪,并積極退款。根據黨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從寬”的條件的??墒窃瓕徣嗣穹ㄔ簠s判我10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給我以寬 大處理。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代書人:律師王××
×××× 年×月×日
附:
1.上訴狀副本二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情況,有記錄在卷,請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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