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裝修設計合同民法典,民法典對室內裝修規定?
民法典對室內裝修規定?
一、民法典室內裝修是否屬于承攬合同糾紛
不是。承攬合同與裝修裝飾合同在合同內容方面不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裝修裝飾合同一般是為了房屋裝修而簽訂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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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違約責任
1、標的質量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所對應的違約金。
(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民法典有關于室內裝修的法律嗎?
從下圖民法典的框架圖可以看出新的民法典關于室內裝修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合同編下的承攬合同以及建設施工合同,當然具體適用的時候也會涉及到其他編的內容,尤其總則及侵權責任編的內容。
如果想擴展閱讀了解到話,可以去翻閱一下其他專門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
裝修合同中約定不明可以解約嗎?
合同約定不明時,不一定能解約,當事人可以協商簽訂一個補充協議來明確其約定不明的條款。《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裝修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裝修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8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合同買賣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因此,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系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的案件,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參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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