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可以適用民法典嗎,勞動仲裁是按民法典還是勞動法?
勞動仲裁是按民法典還是勞動法?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條文中雖無直接涉及勞動關系的規定,但是如果進行深入解讀,會發現民法典對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已經作出規定。其第198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此處的仲裁時效主要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時效(兩年)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一年),這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作為特殊訴訟時效的地位,也從立法上明確了民法典之于勞動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是對勞動法作為特別私法地位的立法肯認。
作為民法典的特別法,勞動法規則要與一般的民法規則相協調。以年齡為例,由于勞動法上存在最低就業年齡和法定退休年齡,如何與民法典上的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相協調便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民法典第18條有關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通常認為依據是勞動法規定的16周歲最低就業年齡,但二者并不完全協調: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堅持外出工作,其監護人堅持其應該在校學習的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回歸到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規則,針對勞動關系領域作出特殊規定,應是協調二者關系的方向。
在民法典實施背景下,明確民法與勞動法的關系還將進一步促進勞動法特殊規則的改革和完善。二者關系的明確意味著在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上,不會再存在含混的空間,勞動法沒有規定的,當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能夠填補因勞動法規則不完全性造成的裁判規則空白,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消除地方裁判規則存在的土壤;另外,出于對一般規則大量適用會沖淡勞動法特別保護立法宗旨的擔憂,也會促使立法機關加快完善勞動法特殊規則的步伐。這對于在七個法律部門中被公認最為薄弱的社會法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意義。
仲裁法是否并入民法典?
仲裁法不會并入民法典。仲裁法屬于商法,民法典屬于民法,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系,怎么可能會并入民法典呢?
你以為民法典是萬能的?什么都往民法典里塞。自己去查一下我國的七大部門法。仔細研讀一下,看看民法典到底有多大范圍。不要動不動就張嘴問別人。
勞動仲裁法到了民法典了嗎?
沒有。
民法典廢止中未涉及到勞動法。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施行日期及舊法廢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涉及仲裁的修改?
《民法典》屬于實體法。我國當事人之間的仲裁,自然以《民法典》作為實體法予以適用;在涉外爭議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民法典》,沒有約定的,仲裁庭可以根據法律適用規則決定是否適用《民法典》;在沒有中國因素的境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也可以根據案情決定適用我國的《民法典》作為解決爭議的實體法。可以預計,我國《民法典》在未來的仲裁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共七編,1260條,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在法律規定的可仲裁事項范圍內,《民法典》各條文均有可能與仲裁有關聯,在仲裁中得以解釋和適用。但這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本文意在檢索《民法典》1260個條文中直接顯示有“仲裁”字樣的規定,對其分類歸納,以期為法典的理解和適用提供一個有益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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