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從什么時候開始的)
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一般納稅人單位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是一次性認證抵扣,而不需要分兩年抵扣。
一般納稅人單位購進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賬務處理是那些?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可以抵扣,但是需要分兩年進行抵扣,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的40%,第二年抵扣進項稅額的60%。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實際發生,并取得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允許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也不納入增值稅改革范圍,即企業購入以上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財稅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綜上所述,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除上述情況外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此,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除上述情況外,可以抵扣。
固定資產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一)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減輕企業負擔,實現增值稅轉型,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財稅[2008]170號通知第三條規定: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三)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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