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民法典(我和民法典有個約會)
相約去游泳,其中一個被淹死了,同伴要擔責嗎?
這是個案例你可以看一下,案情顯示,丁一、劉宏、蘇青、陳文、趙華為同學關系。2020年5月的一天,五人相約聚餐飲酒至晚上十一點多。散場后,五人并沒有回家,而是趁著酒興來到公園的湖中游泳。五人將衣服脫在“湖深危險 禁止游泳”警示牌下,紛紛下水。丁一不小心滑入深水區,在場同伴立即呼救、打電話報警,救援隊趕到現場,將丁一打撈上岸,其已經失去生命體征。丁一的父母遂將觀景湖的管理單位水務局、街道辦、下水同伴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湖為開放性生態觀景湖,并非營業性游泳場所,水務局和街道辦作為觀景湖的管理人,僅對該湖水利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進入公園游玩的人,管理人已在湖邊多處醒目位置安裝了禁止游泳的警示牌,盡了安全提示義務,故水務局、街道辦對丁一的溺水死亡不承擔民事責任。
丁一與其他四名同學一起決定到觀景湖玩水的行為,應當屬于邀約行為,五人均為十六、七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理應能夠預見到下湖游泳具有危險性,五人明知該湖禁止游泳,自身又不會游泳,在深夜、酒后下湖玩水練習游泳,使危險性明顯增加,五人邀約參加危險行為,與丁一不慎滑入深水區,導致悲劇的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對此丁一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余四名同學均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故判決劉宏、蘇青、陳文、趙華共同承擔10%的連帶償賠償責任,共計84658元,鑒于四人均為未成年人,由四人的監護人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大好年華不幸溺亡,令人心痛。但家庭監管和孩子自身安全防范意識的缺失,是更應該反思的地方。承辦法官表示,生命的逝去值得我們每個人警醒,社會、家庭、學校、各職能部門等都要重視起來,加強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識,別讓悲劇一再發生。(文中均為化名)
朋友一起喝酒一人意外死亡在法律上怎樣處理
朋友一起喝酒一人意外死亡的,勸酒人行為主觀上如果存在過錯,構成民法上的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飲酒過程中勸酒人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刺激對方、利益引誘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醉酒的人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在喝酒的過程中是不是給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勸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后誰去扶助他,經醉酒死亡后陪酒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是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的人,這種人不但要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明知駕車人醉酒仍唆使其駕車的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不屬于民法調整范圍之情誼行為
情誼行為在民法上稱為好意施惠,是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生活中常見的有搭乘便車,順路帶東西幫忙買東西,約人吃飯,相約玩游戲參加宴會旅游看電影,為人指路等,但是《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運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違法主體、法律義務主體、法律責任主體分別是誰。
違法主體、法律義務主體、法律責任主體分別如下:
1、違法主體,是指實施違法行為的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并不是任何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構成違法。自然人必須達到法定的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單位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成為違法的主體;
2、法律義務主體是承擔義務的一方;
3、法律責任主體是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此處所說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法人等“人合組織”類推為法律主體。至于法律主體是否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就應當承擔義務或者責任。
法律主體作為法學上的一個重要范疇,并不僅僅代表著生活于現實世界中的你、我、他,更為主要的,這是一個源于人的尊嚴、人格而形成的重要理論范疇,是對人的本質的一種法律抽象。正如杜茲納所說:“道德哲學與法理學都假設了一個自主自律的主體。”“自主”意味著人的理性與人的目的性,在法律上必須假定人們能夠為自己安排合理的生活計劃,理性地進行法律上的行為,沒有這重預設,自由、權利等范疇就失去了基本的主體依托。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可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享受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雙方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因而,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怎么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新增了第五項兜底條款。
民法典 喝酒死亡,陪喝的人應該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法律法規是沒有明確規定關于一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相關規定的,但是有規定明確了行為人因為過錯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因為勸人喝酒的行為導致別人死亡的,是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如果沒有辦法確定整個過程是如何的,那么雙方需要分擔損害結果的賠償。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一起喝酒的人如果出現死亡的話,陪喝的人在沒有出現過錯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如果出現以下四種情況下導致當事人喝酒死亡的,一同陪喝的人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1、強迫他人喝酒導致他人死亡的;2、明明知道他人不可以飲酒仍然勸其喝酒的;3、沒有將醉酒的人員安全護送到家的;4、一同陪喝的人明知道他人酒后駕車但是沒有及時進行勸阻從而導致他人因為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禍死亡的。具體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來作出決定,一般情況下需要支付的是喪葬費以及死者在生前的撫養人所必要的生活費。如果構成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罪的,應當按照受訴的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以及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所需支出的標準進行計算,賠償的義務人可以請求對方以定期金的方式進行給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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