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印花稅票是有價證券嗎)
制作印花稅票集要掌握的要點有哪些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制作印花稅票集要掌握的要點有以下幾點:
1、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2、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3、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4、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5、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規定貼花。

印花稅票是怎么回事?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印花稅涉及印花稅票,請問,印花稅票是怎么回事?
專業解答
印花稅票是指在憑證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額,專門用于征收印花稅稅款,并必須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一種有價證券。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
我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印花稅票不同于其他稅收票證,它必須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購買。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的金額,并不一定就是其應納印花稅金額,只有納稅人將購買的印花稅票按應納稅額一次足額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一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畫銷時,才表明納稅人已足額完稅,這時,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才起完稅證明作用。
1988年稅花印票什么東西
印花稅票不同于其他稅收收據,是從事商業活動,產權轉讓行為建立和使用證據對象的稅收,稅收征管的印花稅票是印花稅的納稅證明,也是一種重要的集合在同一時間。它的外觀類似郵票,有精美的設計,鑿孔和涂膠。它有一定的票面價值,屬于國家貴重券。1988年以后我國才重新征收印花稅,因此,征收印花稅票的認識遠遠不及印花稅。其實印花稅票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在辦理房產證時,簽訂財產保險合同,需要將印花稅票貼在憑證或合同上納稅。1991年,國際集郵聯合會將印花稅郵票列為競賽級別的展品,使印花稅郵票成為正式的集郵類別。直到1994年,根據國際郵政聯盟的規則,中華全國集郵聯合會制定了印花稅票展覽標準,使得印花稅票吸引了許多收藏家的注意。印花稅最早于1624年在荷蘭創立。它被命名為“印花稅”,因為它是由納稅人支付的,他們把稅收收據寄給政府,然后用有圖案的滾筒蓋上印花。
中國從清朝開始征收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行政會頒布了《國家稅務管理實施指引》,統一全國稅務管理,將印花稅確定為全國統一征收的稅種之一。
1949年11月發行了新中國第一套印花稅票,這種票叫做“旗球圖”印花稅票。1952年7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發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第二張印花稅票,根據主地圖的內容分別稱為“機圖”和“鴿球圖”印花稅票。這兩套印花稅票和它們的印花稅變更一直沿用到1958年,那一年,國家稅制改革,印花稅被并入統一的工商稅,印花稅從此消失。198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1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全國統一征收印花稅,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恢復征收印花稅。此后,國家稅務總局監督發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北京郵票廠印制的第三套印花稅郵票。
印花稅票分為平版、雕版;齒,無牙;薄票,厚票;原來,取消,等等。郵票無論在形狀、設計、規格還是印刷和使用上都有很多共同之處,因此,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印花稅直接印上定額,專門為征收印花稅而設。按其面額可分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九種。據了解,自1988年重新開征印花稅后,國家稅務總局于2001年決定以印花稅票的式樣進行正版,除單張稅票外還發行小單、小單、小單等。一位收藏家表示,印花稅票由于品種有限,發行單位是固定的,而且一年四季都有銷售,使用中損失損失很少,因而收藏比較容易。可以按國家、時間收藏,也可以按傳統和主題收藏。
1988年版印花稅票因發行量大、使用時間長而不受歡迎。大部分的印花稅票仍以面值內的折扣價出售。整套10枚郵票的市場價格約為60元。
印花稅票丟失了如何處理?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
1、第十二條及十六條,將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列入稅收票證。
2、第四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聯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應當登報聲明原持有聯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申請提供原印花稅票銷售憑證復印件入帳。
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丟失且確實已完稅的,不需要補繳印花稅。
稅收完稅證明的使用管理
1、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
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2、《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
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
3、《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
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開具完稅證明時,必須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4、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的使用管理
稅務機關、代售人銷售印花稅票應當同時開具《印花稅票銷售憑證》;稅務機關印花稅票銷售人員、代售人向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款結報繳銷時,應當持《印花稅票銷售憑證》一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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