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解釋)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什么?
最新 國家賠償法 司法解釋 ,請求賠償的公民應當向賠償委員會申請,遞交四分申請書,如果請求人不能書寫,可以口頭申請,由法院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請求賠償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書,復議機關的復議書,偵查,檢查機關的法律文書。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什么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 刑事訴訟 程序、民事 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代理 人。 律師 、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條 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 國家賠償 決定書。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 證據 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 舉證責任 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綜上所述,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對于侵權事實或者傷害后果爭議較大的,或者對于賠償數額不滿意的,對于賠償方式爭議較大的,賠償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職權人員,行為違法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舉證一方應當承擔后果。
2022年國家賠償新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 國家賠償 新司法解釋有哪些?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 刑事訴訟 程序、民事 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代理 人。 律師 、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賠償方式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 護理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 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 傷殘等級 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的,對其 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二、什么叫做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 。 [1]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 刑事申訴 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284.74元。 國家賠償是根據國家各項標準進行支付賠償金的,期間有刑事賠償和民事賠償的分別,各項賠償的數額也是需要按照規定進行支付的,各大實施部門應當遵照規定進行。國家賠償也是實現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廣大群眾也是可以監督國家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的。

國家賠償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最高法關于 國家賠償法 司法解釋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 刑事訴訟 程序、民事 訴訟 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 立案 ,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 代理 人。 律師 、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授權委托書 。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十條 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 國家賠償 決定書。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 證據 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 舉證責任 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十六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 中止審理 :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 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以申請賠償的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五)決定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國家賠償方面除了專門的國家賠償法,還有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其中對賠償相關細節作出了更加詳細規定。法院拿到賠償申請材料后,會在一個星期內決定是否立案。啟動案件審理程序后,對于和案件有利害關系的辦案人員,要提出回避。
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一是什么
一、 國家賠償法 司法解釋一是什么 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一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 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二、概念辨析 國家賠償以支付 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權 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 醫療費 ,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喪失勞動能力 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 撫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 喪葬費 ,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里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后又在后來因為行政復議而更改的,則以后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 罰金 ,追繳、 沒收財產 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由于國家的判處等存在錯誤,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為了挽回錯判導致的損失,國家會對其造成的傷害給予一定的賠償。那么具體的 賠償標準 依據以及賠償方式,在國家賠償法中具有明確的解釋說明,可以通過閱讀法律書籍,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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