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合同(新民典法關于合同)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是保理合同。法律具體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新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簽訂合同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合同修改的實質在于使修改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修改后,當事人應按修改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修改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修改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修改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修改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修改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修改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是雙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真實的意愿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增加了哪些典型合同
《民法典》增加了下列典型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以及合伙合同等。其中保理合同的主體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保理人;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物業服務人和業主;中介合同的主體是中介人和委托人;合伙合同的主體是各合伙人。
民法典中合同法的新變化
法律分析:舊《合同法》第二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對該條增加內容:“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舊《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對合同作出了嚴格的相對性原則規定,合同只是在相對人之間有效,權利義務關系不能約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條變更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