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擔保的調整對象,民法典實行后以前的擔保人怎么辦?
民法典實行后以前的擔保人怎么辦?
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 規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讓與擔保在民法典多少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表述,極大地緩和了物權法定原則,同時也把實踐中大量出現的讓與擔保等“非典型擔保”納入到法律規制的范圍內。所謂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進行受償的一種擔保形式。根據其定義,可以歸納出讓與擔保的一些特征:
一是讓與擔保具有從屬性,雖然屬于非典型擔保,但是其設立的目的仍在于擔保主債權的實現,仍要以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二是約定將標的物權利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是為了擔保的目的而將擔保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讓與擔保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要。三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擔?!痹瓊鶛鄠鶆盏恼鎸嵰馑急硎?,標的物的權利移轉只是形式上的,而非雙方真實的合同目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債權人應當返還標的物的所有權。四是所擔保的債權需要經過清算。在債務人未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款項來償還債務,但債權人不能未經清算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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