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32條全文注解,公民安寧權在民法典中哪一條規定?
公民安寧權在民法典中哪一條規定?
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對私人生活安寧作了相關規定,開啟了安寧權民法保護的大門,是民法典立法的顯著亮點
民法典人格權十大亮點?
1、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最大的亮點。
我國民法典首創人格權編,探索了一種不同于法國、德國民法典的新的編排體例,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益進行集中確認和保障,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和價值,為世界民事立法的發展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2、體現了權利法定主義與開放的權利體系之間的有機統一。
民法典第990條同時規定了9種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協調了人格權法定性與開放性之間的關系。比如,生活中甲無故辱罵了乙,或者甲打了乙一耳光,甲的行為既沒影響乙的生命權也沒影響乙的健康權,乙不能以某項具體人格權受到侵害為由尋求救濟,但乙可能覺得是奇恥大辱,仍可以因基于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而尋求救濟。
3、明確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
人格權不同于財產權,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一旦發生,即很難恢復原狀,其損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民法典第997條對此規定了訴前禁令制度,體現了對侵害人格權行為進行事先預防的理念。比如,在2013年楊絳與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禁令案中,法院通過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保全裁定對權利人提供了訴前禁令的救濟。民法典的頒布,使得權利人可以隱私權等人格權即將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
4、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民法典第1006條吸收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規定,確立了人體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明確強調了自愿原則和無償原則,并在第1007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且強調違反上述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5、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科研活動劃出法律紅線。
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為追逐個人名利,實施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活動,引起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的廣泛憂慮。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民法典高懸利劍,在第1009條明確規定從事此類活動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要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從正反兩方面為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的科研活動劃出了紅線。
6、建立了反性騷擾的制度防線。
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權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造成了嚴重的冒犯和侵害,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民法典第1010條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7、明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保護客體的擴大保護。
在當今網絡時代,知名大V、明星、作家、直播帶貨員等借助各社交平臺紛紛走紅,其人格權益也有被侵害的可能。比如,2019年的“敬漢卿案”,知名網紅敬漢卿使用的網名和真實姓名相同,他的姓名被某公司惡意搶注商標后,敬漢卿竟然收到該公司禁止他繼續使用這一姓名的通知。有鑒于此,民法典第1017條將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納入保護范圍,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8、明確對換臉變聲侵權行為亮劍。
“AI換臉”是網絡上很風靡的圖像和視頻處理技術,通過相關軟件,可以將照片或者視頻中人的臉替換為任何人的面孔,在給人們帶來新鮮體驗的同時,也可能對相關人的人格權益構成侵害。針對該等“深度偽造”問題,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并在第102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
9、更加重視對隱私權的保護。
當今社會,針孔攝像頭、遠程拍攝、垃圾信息、騷擾電話等對個人私人生活的侵擾令人不勝其煩,為此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將私人生活安寧、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確定為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并在第1033條對各種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具體列舉,為個人有效應對各種隱私威脅提供了法律依據。
10、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對于公開的非私密信息,雖不能適用隱私權加以保護,卻可以以個人信息保護來進行救濟。民法典第1035-1038條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對處理個人信息者的免責事由予以列明,構建了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了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另外,民法典第1039條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用穿墻雷達窺探別人隱私是違法的嗎?有何依據?
穿墻雷達可以窺探別人隱私,但是否違法,那得看用途和誰用了。
穿墻雷達的工作原理和其他雷達差不多,穿墻雷達釋放聲波,聲波穿透墻體達到墻后的監視目標后反射,然后在墻外的接收端接收處理,讓隱藏在墻壁后面的人和物體的圖像在墻外的穿墻雷達顯示屏顯示出完整的圖像。然而目前的穿墻雷達成像的清晰度還不夠高,而且能穿透墻的厚度也有限,只能大概成像和掌握墻里的人或物體的位置。
也就是說,如果用于窺探別人的隱私,目前其實除了能看到一個模糊的人影外,啥都看不著。不過如果是個人出于偷窺的癖好,使用穿墻雷達是違法的,特別是新的民法典頒布后,對個人的隱私保護更加注重,如果偷窺狂被抓個現行,起碼也是觸犯了民法,如果情節極其惡劣,將偷窺到的圖像用于販賣獲利,那就觸犯刑法了。
在其他消防,營救人員等民用方面,使用穿墻雷達是不違法的。在施工人員需要鉆孔或安裝水線電線,排查安全事故隱患時,為了避開墻體里的電線,水管,金屬,木梁等可以觸發安全事故等障礙物時,使用穿墻雷達探測,就能起到安全施工的目的,也可以快速準確發現安全隱患,這是允許使用的。
在消防人員救火,和警察在打擊犯罪,營救人質時,為了能夠快速了解屋子里是否有人,穿墻雷達可以提高營救效率。在救人和救火時,節省時間,提高營救效率,也是可以使用的。
而在某些領域就游走在法律邊緣。在地圖搜索時,衛星雷達其實也是可以通過信號處理技術,可以穿透地面建筑的結構,它們的分辨率從1米到100米不等。而這些建筑物的屋主是沒有授權給地圖搜索網站允許泄露其個人隱私,但是受害者在舉證起訴方面就相當困難,成本過大就不了了之了。
而且在美國的FBI和CAI的特工在調查取證時,也使用可以穿透墻體厚度達30厘米的穿墻雷達,而他們是打著用于搜查情報,反恐調查等名義在使用。而這些用途是存在過界,甚至類似于棱鏡計劃觸碰到了個人的隱私,就不得而知了,如果沒有內部的人曝光,外界無法掌握實情,很可能美國公民的隱私已經被侵犯了。
目前科學家正努力降低穿墻雷達的頻率,讓探測的成像更清晰,以達到軍用的標準。軍用的穿墻雷達都是高精度成像雷達,它的波長屬于毫米波,而當波長達到厘米波以上時,精度就會降低不適用軍事打擊。特別是在巷戰中,穿墻雷達可以發現建筑物里的敵人,讓敵人無所遁形,這在敘利亞戰場上時被廣泛使用。穿墻雷達的問世,很難再出現像斯大林格勒巷戰中可以逆風翻盤的戰例出現,這在對付恐怖份子和反政府武裝部隊時也非常有效。
而在野外作戰時,穿墻雷達可以做為戰場監視雷達,偵測隱藏在灌木從和雨林等遮蔽物里的敵人。穿墻雷達也可以發現任何進行喬裝后與實際環境融為一體的作戰人員,未來的伏擊戰也會因此沒有實戰價值,以后的作戰戰術要面臨重新的調整,不對稱戰爭也越來越難占據上風。
綜上所述,穿墻雷達在民用方面,只要使用得當,會給日常生活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現,也讓救火救災救人和打擊犯罪分子達到事半功倍的效率,但是若是為了滿足一己的私欲,那就是禍害無窮。在軍用方面的穿墻雷達就沒有違法這一說,正所謂兵不厭詐,誰也不會像宋襄公那樣等待敵人過河之后再發起進攻。穿墻雷達比化學武器和生化武器,核武器相對來說溫和了許多,任何只要不觸碰反人類罪的,都是可以使用的,這也是戰爭的殘酷性。
保存了對方出軌的音頻視頻證據,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出現“抓現場”的這種情況基本就過不下去了,另一方采用錄音錄像的方式保存證據,可以在后期獲得更多的談判籌碼,比如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都能占據很大的主動權。
但要特別注意一點,“錄音錄像”往往會引起另一種違法行為,那就是侵犯第三者的隱私權。
因此“錄音錄像”時的“姿勢”要正確,我們結合兩個實例來進行說明:
實例一:影像證據被判侵犯隱私權,不被法院采信為出軌的證據小湯(女)、小朱(男)結婚已有10余年的時間,二人育有一子;
婚后,小朱在外打拼多年,有了自己的工廠,事業蒸蒸日上;創業成功后,小朱身上的擔子更重了,常年在外出差,幾乎到了與妻子小湯兩地分居的局面。
因為工作關系,小朱常年把秘書(女)帶在身邊,日久生情,兩人逐漸從工作關系發展為情人關系,后來索性住在了一起。
發現異常的小湯多次提出離婚,但丈夫小朱就是不同意。于是小湯派弟弟跟蹤姐夫小朱,希望找到丈夫小朱出軌的證據。
某天,小湯弟弟終于等來了機會,在發現小朱帶著秘書進入某酒店房間后,小湯弟弟破門而入,拍下了兩人茍且的多張照片。
拿到證據的小湯如獲至寶,于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秘書也坐不住了,認為小湯及其弟弟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向法院提出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并要求小湯道歉。
小湯認為自己并未對外散播照片,且拍攝的目的僅僅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固定老公出軌的證據,因此拒絕賠償和道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湯弟弟破門而入,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拍攝照片擾亂了秘書的正常生活,構成侵權,小湯作為指派人應當向秘書道歉。且所拍攝照片不被作為丈夫出軌的證據,因為《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明確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雖然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小湯離婚的訴訟請求,但判決是基于兩人長期兩地分居,已經沒有感情基礎,而非是基于丈夫出軌。小湯所掌握的照片最終也未被作為小朱出軌的證據,因此在財產分配比例及撫養權的爭奪上也不占有任何優勢。
這個事例說明以違法的方式獲得的所謂證據本身就是違法的,因此不會被采信。
那么所有的“捉奸在床”的影像記錄都不被采信嗎?其實并非如此,我們再來看第二個實例:
實例二:影像證據被采信,法院判決離婚小張和丈夫小肖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小張多次提出離婚,但丈夫小肖置之不理;
幾年后,妻子小張病重,在此期間,丈夫小肖多次與第三者有婚內出軌的行為。
因為二人平時感情不和,缺少交流,所以妻子小張在家中安裝了攝像頭,但丈夫小肖并不知情。
某次小肖將第三者帶回家中幽會,恰好被家中攝像頭記錄了下來,小張以此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請求。
法院審理后采信了該影像證據,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小肖婚內出軌,判決二人離婚。
那么為什么小張的影像記錄就不是侵犯隱私的“非法證據”呢?
其實很簡單,小張在家中裝攝像頭的目的并非是為了刻意搜集丈夫小肖出軌的證據,不存在嚴重侵犯第三人隱私的情形,拍下的影像證據純屬“巧合”,更不屬于“偷拍”的行為,是具有證據效力和證明力的。
當然,如果妻子小張在第三者家中偷裝攝像頭,那么所取得的影像證據就是非法的,不會被采信。
搜集出軌證據還有什么方法?其實搜集出軌證據并不一定要“捉奸在床”,這類“衣衫不整”的影像資料根本就無需拍攝,以下證據都可以作為對方出軌的證據:
1.在房間外拍攝連續視頻,拍下兩人進入房間的視頻,一段時間或者第二天早上拍下兩人從房間出來的視頻;
2.拍下兩人在公眾場所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動作的照片或視頻;
3.兩人之間的文字聊天記錄、頻繁的通話記錄等;
4.利益不相干的第三人的證人證言等;
5.開房記錄、房費支付記錄、兩人在酒店大堂、走廊、電梯等場所的監控錄像等等。
6.出軌一方出于自責等原因,向另一方所寫的不會再犯此類錯誤的保證書也可以作為有力證據。
以上都可以作為對方出軌的證據支撐,絕非只有“捉奸在床”的現場照片才是唯一證據。
寫在最后:現實中,掌握對方出軌的證據有很多途徑,在采集證據時一定不要自亂陣腳而侵犯了他的隱私,這樣的“證據”非但不會被采信,而且很容易因為違法在先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一來反而得不償失。
對此,大家怎么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三研究生因嫖娼被實名公示并開除,從法律上看,處理措施合法嗎?
這是最近發生在復旦大學的事,被開除的學生包括兩名碩士研究生,一名博士。這名博士生曾連續兩年在美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中獲得一等獎,還曾被學校校長在開學典禮上點名表揚。
其實,即便沒有這些榮譽,這三名男生能考上復旦,也可以說是非常優秀了。但因此被開除,還被公示,實在是令人唏噓。
從法律上來說,開除當然是合法,但是實名公示可能存在一定爭議,也確實引起了不少質疑。對此,復旦回應說是僅在校內公示,目的是為起警示作用。
下面我展開講講:
一、開除是合法的。首先來說,這三名男生之所以被處罰,是由于被嫖娼被警方抓獲,進行了治安處罰,被校方知道了。
至于為什么會被警方知道,原因可能很多,比如擔心學校認為學生失蹤了,通報給學生。再比如學校發現學生下落不明,報案后得到警方通知等。
但不管怎么說,這些學生已經被治安處罰了。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里,什么是性質惡劣,并沒有具體規定,由學校具體掌握。
而《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在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賣淫、嫖娼,或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這條規定的幾種行為都是違法或者犯罪的行為,是在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的具體規定,是有效力的。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復旦大學對這幾名因為嫖娼被拘留的學生予以開除,是完全合法的。
二、將處罰決定公示值得考慮。但是,這里復旦大學在處罰決定做出后,將處罰決定直接張貼在公告欄上,這種行為是值得商榷的。
本來,按照相關規定,大學的處罰決定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是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的。所以,如果復旦大學已經通過這幾種方式送達了,由于無法送達,只能通過張貼公告的方式送達處罰決定,那么目前的操作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目前復旦大學回應張貼在公告欄的目的是警示學生,那么說明其張貼不是為了送達,那么復旦大學公告的依據就不可能是送達處罰決定的相關規定了。
而目前為止,法律沒有授權學校可以公開對學生的處罰決定,當然,也沒有明確禁止。
但是,從法律原則來說,對于行政機關,法無授權即禁止。而學校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學校也屬于廣義的行政機關,應當受到限制 。
即便不考慮這一原則,嫖娼這一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卻也是一種隱私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雖然處罰不是隱私,但嫖娼這一行為卻是隱私,學校因為學生嫖娼對其進行處罰沒有問題,但將帶有嫖娼隱私內容等處罰決定公示卻是不合理的。
(網絡圖片,僅供參考)當然,考慮到需要對其他學生產生警示作用,可以在隱名后公布處罰決定。
我是法律人家子,關注我,每天學點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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