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續治療費(后續治療費法律規定)
后續治療費怎么賠償
后續治療費的賠償方法如下:
1、等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由賠償權利人另行起訴。
2、一次性支付,其前提是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
3、一次性支付后,今后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于超出的部分,賠償權利人另行主張,原則上不予受理,但可在不超過實際發生的醫藥費正常審核后的金額內進行協商處理。
一般以下幾種情況需要賠償后續治療費:
1、受害人傷勢尚未治愈,仍需繼續治療。
2、受害人傷勢雖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術,取出為治療而植入體內的鋼板、螺釘等固定物。
3、受害人的傷勢已無法徹底根治,需要長期依賴某種藥物或治療手段。
4、受害人雖然痊愈,但要進行恢復器官功能的訓練,從而發生康復費。
5、受害人傷勢雖然痊愈,但需要進行整容,從而發生整容費費。

后續治療費法律規定
后續治療費也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支付。根據相關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一、在遭受人身損害后,下列費用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1、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在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后,在一個短期的治療周期內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進行并完成某個治療后要求致害人支付。
2、適當的整容費用。某些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面容毀損,但在治療周期內整容尚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整容發生后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
3、其他后續治療費用。后續治療費用通常情況下為某些較大的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損害時,在某些醫療周期內這些治療無法完成,因此只有上述治療發生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致害人支付。
二、后續治療費怎么計算?
1、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
3、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4、繼續治療費的計算。《條例》在第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鑒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并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院如何判后續治療費
一般會根據鑒定意見判。
【法律分析】
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司法鑒定的時候通常都是就受害人當時所受的人身傷害進行鑒定,但是有些人身傷害造成的結果是持續性的,往往需要通過很長一段時間的治療才可以恢復健康或者是盡可能的復原,后續治療一般會通過司法鑒定來鑒定費用。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依據法律,只有醫療費才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可以與醫院協調,先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后續治療費用有什么賠償方式
一、 交通事故 后續治療費用有什么賠償方式 在實踐中,其賠償方法有三種: 1、一次性賠償,即雙方將今后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協商確定一個數額,一次性賠償,以后無論再發生多少 醫療費 ,責任方再不負責; 2、對今后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不在本次 訴訟 中解決;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這塊費用法院判決時比較慎重,必須有醫療機構的明確證明,否則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 代理 人可以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二、適用后續治療費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后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后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后續治療的情況,即后續治療費只存在于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留有殘疾的,是否都有必要進行后續治療,應從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有所減輕,那么這種后續治療就是必要的;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沒有減輕甚至擴大,那么這種后續治療就是不必要的,應立即停止后續治療。對必要的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應當賠償,對不必要的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不應賠償。同時,還應從 侵權行為 和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認定后續治療費。即只有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導致的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過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結果加重的,對加重部分導致的后續治療所產生的后續治療費,原加害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您注意的是,這個后續治療費用對于受害人的以后恢復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不能草率處理,一般在結案前或者結案時您可以要求先支付,如果對方拒絕,您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另外,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有交警通知保險公司預先墊付;沒有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注意,只能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 醫療費用 。
交通事故后續治療費有哪些
在遭受 人身損害 后,下列費用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通過 訴訟 程序解決: 1、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用。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在受害人遭受 交通事故 損害后,在一個短期的治療周期內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進行并完成某個治療后要求致害人支付。 2、適當的整容費用。 某些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面容毀損,但在治療周期內整容尚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整容發生后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 3、其他后續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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