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緊急救助規定,民法典184條規定內容?
民法典184條規定內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184條的解釋?
民法典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充分回應了國人對一段時期以來“好人難當”“英雄流血又流淚”等不良社會現象的關切,是弘揚助人為樂、匡扶正義、見義勇為等核心價值的重要制度設計。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2021民法典中對扶老人的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183條、184條從救助人免責和損失補償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兩個條款的規定,既從緊急救助者的損失出發,也從緊急救助者的責任出發。一方面規定,你的損失被救助者可以適當補償;另一方面規定即便你的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損害也不用承擔責任。
民法典184條?
《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
1、立法背景
近年來,我國社會的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出現一些問題,引發了較大范圍的影響,其中亦有法律不當適用的因素。社會對善意救助者反遭誣陷議論不斷,甚至質疑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引導性。不少學者主張,應當對善意救助者從法律上、制度上給予更全面的保障,為處理這類案件提供理論支持和法律依據,彌合誠信道德和誠信秩序的社會創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以法治體現道德觀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也將凝聚起強大價值引導力和精神推動力 。
2、法律價值
這一條文最重要的法律價值,就是保護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責任追究。為鼓勵公民對不負救助義務的他人實施救助,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保護好善意施救者。善意施救者的責任豁免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行為人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
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救助行為,在他人處于危難或困境中時,采取了緊急救助措施;
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為不當,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損害。具有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依據本條規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責任。
這樣的法律規定,對于喚醒社會良知,鼓勵人們對處于危難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端正社會風氣,具有重要的價值。這也是該條文的重要價值與意義所在。但該條文可能存在的社會風險也值得引起重視。這就是,當被救助者處于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醫學搶救常識,采取不當救助措施,將會對被救助者造成嚴重后果。在原來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應當量力而行,避免出現損害被救助者這樣的后果。對此,還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當危險的發生。
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是怎么樣的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為了鼓勵相關的人員,從事一些善意的救助行為,對于善意的行為人所產生的一些行為不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這條法律規定的法律價值。
弘揚見義勇為的法律?
道德和法律同向而行,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大家內心的遵守。見義勇為被寫入《民法典》,體現了法律的道德傾向,在全社會中確立了好人有好報的信念,使社會向善的力量被推動。
一、見義勇為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資源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p>
二、見義勇為受傷了可以問受益人要賠償嗎
民法典明確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見義勇為,《辭?!方忉尀椋嚎吹胶虾跽x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語出《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可見,見義勇為,自古以來一直是人們所追求的道德標準,時值今日,它仍然是我們所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規范。
近年來,一些社會熱點事件凸顯出“該不該扶”“該不該救”的道德困境,見義勇為者受傷后無人問津甚至反遭索賠的事件亦有發生。
民法典立足于中國國情,借鑒蘇俄民法“因搶救社會主義財產而發生的債”理論,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相關責任,確立了在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時,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法定補償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大力弘揚和提倡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中華傳統美德,鼓勵人們在危難時刻相互幫扶,營造互幫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見義勇為的基本特征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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