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嫌犯拍照)
嫌疑人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擴展資料:
犯罪嫌疑人當庭認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愿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愿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該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后自愿認罪的由于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愿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準確地記住案發的詳細經過,有的甚至會對鑒定結論等證據提出異議,但只要能夠對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對象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就不會影響對此的認定。
第三,認罪的內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認指控的事實,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嫌疑人

嫌犯是什么意思
嫌犯的意思是:有犯罪嫌疑而無確證者。
嫌犯,是漢語詞語,拼音是xián fàn,意思是犯罪嫌疑人。
用“嫌犯”造句如下:
1、嫌犯遇著路檢,神色慌張,支吾其詞,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懷疑。
2、警方已設下天羅地網,防止嫌犯逃脫。
3、這個嫌犯雖然預先編了一套說辭,但一看到警察,卻慌亂得張口結舌,一句話也說不出來。
4、公安干警從天而降,正在盜竊的嫌犯只好束手就擒。
5、無論嫌犯多麻狡猾,很難逃得過檢察官的明察秋毫。
6、警方已設下天羅地網,透捕嫌犯。
7、這個嫌犯老奸巨猾,想要套出他的話可不容易。
8、這個惡警濫用私刑,將嫌犯折磨得奄奮一息。
9、此案由于牽連甚廣,官官相護,嫌犯至今仍然逍遙法外。
10、這個嫌犯真是恬不知恥,明明做了壞事,反而將過錯推到被害人身上,實在不可理喻。
11、名偵探一語道破嫌犯的手法,使他俯首認罪。
12、政府還說十天內自首的嫌犯將獲寬大處理。
13、要是嫌犯真的沒有犯事,為什么不馬上給警官說?
14、在當局追查嫌犯的犯罪動機時,奧斯陸展開了悼念死者的活動。
嫌犯的拼音
[?xián fàn?]
有犯罪嫌疑而無確證者。
請點燃攜擊輸入圖片描述
嫌(xián)
嫌?xián(ㄒ一ㄢˊ)
(一)、可疑之點:嫌疑。避嫌。涉嫌。
(二)、厭惡,不滿意:嫌惡( wù ㄨˋ )。嫌棄。討人嫌。
(三)、怨:盡釋前嫌。嫌隙(由猜疑而形成的仇怨)。
犯(fàn)
犯?fàn(ㄈㄢˋ)
(一)、抵觸,違反:犯規。犯法。犯罪。犯顏(舊時指冒念差犯君王或尊長的威嚴)。犯諱。
(二)、違反法律的人,有罪的人:犯人。罪犯。
(三)、侵皮高伏害,進攻:侵犯。秋毫無犯。
(四)、觸發,發作:犯病。犯愁。犯疑。
(五)、做錯事情:犯錯誤。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
犯罪嫌疑人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訊問情況: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偵查人員收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有利于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或行使辯護權。
什么叫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中文名
犯罪嫌疑人
外文名
suspect crime suspect
別????稱
嫌疑犯、嫌犯
釋????義
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律師參加刑事訴訟辦案規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第三十五條 在押的犯罪疑人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為其申請保候審。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