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共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是誰的錢?
公共維修基金是誰的錢?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由業主繳納歸業主所有。在辦理房產證之前,購房者就需要一次性繳納清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暫時存放于業主委員會,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由房管局代為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2021民法典維修基金規定?
《民法典》規定,對于維修基金的籌集、對小區的改建、重建,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將共有部分改為商用等事項需要由雙三分之二的人參與表決,同時必須由參與表決著雙四分之三表決通過,對其他事項包括包括維修基金的使用僅需要參與表決這的雙過半通過。同時還規定了在緊急時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緊急時刻直接動用維修基金,不需要業主表決同意。
簡單來說,降低了籌集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企業從事共有部分經營的門檻。
民法典業主共同決定事項表決規定?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主要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予以規定,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3x1/2)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2/3x1/2)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2/3x1/2)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2/3x1/2)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2/3x1/2)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2/3x3/4)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2/3x3/4)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2/3x3/4)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2/3x1/2)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民法典》對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影響
相較于《物業管理條例》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民法典》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民法典》改變了業主共同表決的方式,有助于提高表決效率。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普通事項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重大事項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實踐中由于部分業主拒絕參加表決或缺乏有效聯系方式,導致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無法快速形成有效決議。
《民法典》降低了需要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門檻,即只要“雙過2/3參與表決”即可,一般事項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半同意”,重大事項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3/4同意”,換言之,一般事項最低只需全體業主1/3同意(即2/3x1/2),重大事項最低只需全體業主1/2同意(即2/3x3/4)。
其二,《民法典》將維修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相分離,大幅度降低了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門檻。維修資金的籌集需要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2/3同意,但維修資金的使用由原先全體業主的“雙過2/3同意”降為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半同意”(全體業主1/3同意)即可。
其三,《民法典》新增“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須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3/4同意”,有助于維護業主權益。今后,在小區公共區域設置快遞柜、廣告牌、新增停車位等須經業主表決通過方可執行,而此前通常由業主委員會甚至物業服務公司自行決定。
民法典關于房屋維修的規定?
問題中的房屋范圍不明確,
如果是獨棟的房屋不涉及維修的太多規定,根據民法典物權編,自己的房屋因所有權系自己所有,維修房屋就由自己完成。
如果房屋系共有產權住房,那么公共部分的維修應由共有人共同出資維修。
如果房屋是出租房屋,要看雙方合同的具體約定啦。
民法典維修資金使用辦法的規定?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有什么規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用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歸屬和處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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