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的簡單介紹
三同時是指什么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臺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社會公益性
“三同時”制度設置的目的是預防環境損害,保護的是環境這一公共利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實施和使用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自身利益是相沖突的。環境法本身是公益性法律,生態環境問題已經發展到危及整個人類生存的災難性程度,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三同時”制度正是在人類的這種認識和客觀形勢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三同時”制度的目的是預防產生新的環境問題,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維持生態平衡與安全,確保人類健康和幸福,實現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實現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

建設項目三同時是指什么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也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主體工程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資料拓展: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臺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被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項制度最早規定于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做了進一步規定。
此后的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也都重申了“三同時”制度。1986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1998年對《辦法》做了修改并新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它對“三同時”制度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什么是“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建設項目“三同時”是指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確保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三同時”的要求是針對我國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它包括在我國境內建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建設項目。“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種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種本質安全措施。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臺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
擴展資料:
一、有關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應當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律責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三、對項目落實三同時制度的后續監督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固定資產投資而言,安全生產設施、環境保護措施等均需要遵循“三同時制度”。
參考資料:三同時制度——百度百科
安全生產的三同時是指什么
“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同時”是我國在環境管理中防止出現新污染源污染環境的一項重要原則。這項原則要求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為“三同時”原則。
擴展資料
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關于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對工礦企業的建設工程等項目中有關安全和工業衛生設施提出的一項具體要求的概括。
具體的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我國《礦石安全法》第七條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安全生產 “三同時”是指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安全設施必須堅持“三同時”的原則。
所謂“三同時”,即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堅持“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才能更好地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三同時”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人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根據我國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擴展資料:
“三同時”制度從源頭上消除各類項目可能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危險因素,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項目正常投產使用,防止事故損失,避免因安全問題引起返工或采取彌補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三同時”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項目帶病投產運行,確保物的本質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時”制度和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結合起來實行,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兩者結合起來實施可使新項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減少潛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時是指什么?
01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被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項制度最早規定于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做了進一步規定。此后的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也都重申了“三同時”制度。
在建設項目正式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在環境保護篇章中必須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環境保護篇章經審查批準后,才能納入建設計劃,并投人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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