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有多少種合同,四種新典型合同指的是?
四種新典型合同指的是?
民法典新增四種典型合同:保證、保理、物業服務、合伙合同
民法典在《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新增了4種典型合同。
①保證合同
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中的關于保證的內容,形成了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條文(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改變了關于保證責任方式的認定規則,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民法典就保理合同的概念、保理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中保理人的權利以及偵權多重讓與情形下保理人之間的權利順位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自761條至769條用9個條文依次規定了保理合同的定義、內容、虛構應收賬款、保理人對債務人的通知、有追索權的保理、無追索權的保理以及應收賬款的重復轉讓等問題。
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領域有很多突出問題,比如高空拋物、物業費、物業公司的責任與義務等等,民法典在總結行政管理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和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了系統規定。《民法典》第937條至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公司定期報告、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
④合伙合同
民法典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民法典》第967條至978條規定,其規定了合伙合同的協議、表決、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的終止等內容。
在新增典型合同之外,民法典還完善了其他五個方面:
①完善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買賣合同作為最重要的有償合同,《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以較大的篇幅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對無權處分合同,《民法典》第597條第1款在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基礎上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對檢驗期限、檢驗內容和檢驗標準等審判工作中經常碰到的問題,《民法典》第622條、第623條、第624條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在試用買賣方面,增加了”由出賣人承擔風險”的風險負擔規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所有權保留制度方面,增加了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對抗效力和擔保效力物權化、出賣人取回權、買受人回贖權等相關規定,平衡保護出賣、買受人、買受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625 條新增規定了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②完善了借貸利率的規定
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680條第1款),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依法打擊“高利貸""套路貸”等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③完善了租賃合同
完善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新增了租賃合同不因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無效、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等制度。
④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典型合同
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將一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釋規則上升為法律規定。
⑤完善了客運合同
《民法典》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815條第2款規定,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819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82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民法典增加了多少種典型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此外,《民法典》還規范了準合同的定義,即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19種民法典常見合同及其范本?
1.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19類典型合同,
2.其中運輸合同有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3個小類,技術合同有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3個小類。其中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為新增典型合同,原居間合同名稱變更為中介合同。
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
在生活中或者在工作中,可能會需要涉及到各種合同,合同的種類很多,針對不同的內容簽訂不同的合同,以前是有《合同法》,現在《合同法》失效了,由《民法典》替代,里面有關于合同的規定,那么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呢?下面就對這個問題作出解答。
一、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此外,《民法典》還規范了準合同的定義,即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內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后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表明身份義務】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行為對保理人的效力】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有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無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 【適用債權轉讓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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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 【參照適用委托合同】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伙合同定義】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伙財產】合伙人的出資、因合伙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于合伙財產。
合伙合同終止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九百七十一條 【執行合伙事務報酬】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九百七十四條 【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條 【合伙人權利代位】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條 【合伙期限】合伙人對合伙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繼續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伙期限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條 【合伙合同終止】合伙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伙合同終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伙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伙剩余財產分配順序】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這些:
1、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
3、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違背公序良俗;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什么協議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歸?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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