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吳英案(浙江吳穎案)
吳英案是怎么回事
答:吳英的行為不是民間借貸,而是集資詐騙。理由是:
(1)吳英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并向社會公眾作虛假宣傳的方法非法集資。
第一,在案證據證實,吳英在向他人進行高利集資時,均虛構投資商鋪、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貨賺錢、資金周轉等各種虛假理由,如在向林衛平、楊志昴、楊衛江、龔益峰等人集資時,虛構合作投資廣州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在向楊衛陵等人集資時,虛構炒銅期貨賺了大錢,等等。但實際上,白馬服飾城地下商鋪純屬子虛烏有,炒期貨虧損近5000萬元。不但如此,吳英還用非法集資來的1600多萬元給楊衛陵等人分紅,誘使楊衛陵的下線源源不斷地提供資金給楊并催促楊將錢給吳英,吳英從而又從楊衛陵等人處集得9600多萬元。又如,在向周忠紅、毛夏娣等人集資時,虛構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許以每季高達50%的利潤分成。
第二,吳英為給社會公眾造成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采用短時間大量虛假注冊公司,并用這些公司裝扮東陽市本色一條街;買斷東陽至義烏道路兩邊的廣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團各公司宣傳廣告;支付保證金后,一次性簽訂大額購房協議、高調參與大宗地塊競拍,制造轟動效應,但事后又不購房、購地,分文不付;將騙購來的大量珠寶堆在辦公室炫富,或隨意送人,在公眾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騙集資對象及他們的下線。
第三,一旦有中間人拉來資金大戶,吳英即帶其參觀本色公司一條街,提供大堆虛假購買房地產協議和用詐騙款購買的房產證,從而使得為數眾多的受害人對吳英的財富信之不疑,“自愿”將巨額款項投給她。
第四,到集資詐騙后期,為了應付擠滿本色概念酒店的討債人和繼續集資詐騙,吳英還偽造了4900萬元假的工商銀行匯票和私刻了兩枚廣發銀行業務專用章。
(2)吳英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第一,吳英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仍大肆高息非法集資。吳英本來就沒有經濟基礎,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已負巨額債務,其后又不計條件、不計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資,根本不考慮自身償還能力,對巨額集資款又無賬目、無記錄,并向本色集團高管和員工隱瞞前述行為,致使他們都不知道錢從哪里來流向哪里去。
第二,吳英以高額利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吳英剛開始集資的回報條件就達到每萬元每天30元至50元,且給介紹集資的中間人每萬元每天10元或每季30-100%的好處費。但其并未進行經營活動,即使經營,也不可能獲得如此豐厚的利潤。到后期集資的回報條件是受害人說了算,吳英曾指示幫助其集資的人:什么條件都能答應,只要能拿到錢就行。
第三,吳英并未將集資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吳英除了將少部分非法集資款用于注冊傳統微利行業的公司以掩蓋真相外,絕大部分集資款并未用于生產經營。一是為了造成其守信譽和巨富的假象,騙取更多的錢款,吳英將部分集資款用于支付前期集資款的本金和高額利息;一次性簽訂上萬平方米的購房協議并交納上千萬的定金,但事后又不買房,參與競拍土地將價格抬到最高拍得后就不支付余款,因此僅被沒收的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就達4000多萬元;用集資款購買1億多元珠寶,隨意贈送他人、或擺在辦公室炫富等,她曾對珠寶商說“我的錢太多了、不知怎么花”;還用集資款進行贊助等,欺騙群眾。二是肆意揮霍集資款。吳英本人供認購物從不計較價格,經常到商場掃貨,往往一次購買幾十萬元,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個人吃玩和購物花費就有1000多萬元;吳英喜歡車,用集資詐騙來的錢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共計近2000萬元,其中一輛二手法拉利就用了375萬元;還用集資款進行賭博。至案發前,吳英已四處躲債,根本不具償還能力,造成巨額集資款不能歸還,還有大量債務。
吳英的上述種種行為顯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集資,一、二審法院認定吳英構成集資詐騙罪與本案的事實和我國的刑法規定相符。

吳英案到底是民事借貸還是刑事犯罪
吳英案最終結案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相關資料參照百度百科:
吳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準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11月27日,兩起相關的吳英"案中案"在浙江金華中級法院開庭重審。“案中案”的重審結果不會影響吳英個人面臨的刑罰。
2014年6月,媒體證實吳英減刑報告已上報浙江高院。2014年7月11日,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龐氏騙局,吳英案有什么區別
1、定義
龐氏騙局:查爾斯·龐茲策劃的一場詐騙事件,后成為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
吳英案:吳英策劃的一場詐騙事件。
2、相關人物
龐氏騙局:投機商人查爾斯·龐茲
吳英案:“東陽富姐”吳英
3、時間
龐氏騙局:1919年
吳英案:2009年
4、事件經過
龐氏騙局:
龐茲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后,狡猾的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
由于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后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吳英案:
2006年下半年,吳英以一億注冊資金先后創辦了“本色集團”的八家公司,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婚慶、廣告、物流、網絡等。外界一度傳聞其資產高達三十八億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潤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7年3月被刑事拘留37天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與她同時被批捕的還有六人。
2007年3月,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東陽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吳英,檢察機關指控吳英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億元。28歲的吳英演繹了一個短期的財富傳奇故事。
5、事件結果
龐氏騙局:龐茲被判處5年刑期。
吳英案: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此案。2009年金華市中院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吳英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旁氏騙局
浙江吳英案是怎么回事?
廣大中小企業一向處于資金饑渴狀態,因為從正規金融機構難以貸到款,國有大型銀行壟斷了大量資本卻只帶個國有或大型企業,所以廣大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需要從其他非正規途徑滿足,比如地下錢莊又比如民間集資,所以此類現象廣泛存在于民間中小企業之間,而且浙江商人有著集資做生意的傳統,這可以說是在國家金融壟斷和壓抑中的無奈之舉。
所以吳英案對民間企業有著示范效應,代表國家對此類現象的表態,到底是為了中小企業的發展而規范和鼓勵民間金融發展,還是為了維護銀行的壟斷利潤而殺一儆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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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吳英案會再次重申,因為中國經濟發展乏力,需要廣大中小企業的拉動,而前幾天高級法院已經發出通知:要審慎地處理民間借貸的案件,態度已經表明了這次案件的最終結果了。
關于吳英案的詳細案情?
億萬富姐 吳英案情:
從2006年3月份開始,吳英在東陽注冊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實業公司,涵蓋商貿、地產、酒店、網絡、廣告等眾多領域。其中,光浙江本色控股集團公司,注冊資金就達5000萬元,吳英本人出資4500萬元,另500萬元以吳英妹妹吳玲玲的名義出資。
“2億元現金買下東陽世紀貿易城三層700多間鋪面;500萬元捐助東陽的光彩事業;一次購入高檔汽車20多輛;部門經理年薪50萬-100萬元、保安月薪2100元……”2006年10月27日,杭州某報的長篇報道,首次將吳英推到聚光燈下。雖然報道所述有不少只是傳言,但噱頭已經足夠,當時只有25歲的吳英,就此以“神秘富姐”的形象,一夜成名。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用個人或企業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注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85.5萬元。這些借款大部分來自義烏,僅義烏人林衛平的借款就有4.7億多元。
2006年11月1日,吳英將其神秘發家,歸結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貨3個階段,并稱“資金主要來源于期貨”。事實上,吳英炒期貨并沒有賺到錢,相反虧了4000多萬元。或許正是這次虧空,讓吳英開始在民間借貸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我國最賺錢的金融業,利潤率不過是17%。反觀吳英,以高利率借錢,每1萬元每天的利息從35元至50元不等。也就是說,平均7個月就要連本帶息返還兩倍于借款的錢。利息最高的一筆借款,吳英甚至承諾在3個月內100%回報本金。
這是吳英自報的一筆賬:用在買房等固定資產上的有1.3億~1.4億元,在炒期貨上虧了4000萬元,買珠寶花了1.4億元,4個酒店裝修花了5000萬元,員工工資付了2000萬元,買汽車1000萬元,開網吧800萬元……
正是這些源源不斷的民間借貸,撐起了天方夜譚式的本色神話。有趣的是,即使本色集團的律師和吳英家人,都不知本色的資金從何而來,媒體和公眾,更無從得知。
財富神話破滅 吳英案開庭受審
延續整整一天的的吳英涉嫌集資詐騙案庭審中,吳英推翻了原先所作的供述,認為這只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自己沒有采用欺騙的手段,所借錢款除了還本付息,都用于公司經營,其個人沒有用來揮霍。對此,公訴人圍繞本案中幾個關鍵問題,與吳英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質證。但在事實證據面前,這又有什么用呢?針對吳英所作的辯護陳述,法庭將作進一步調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
吳英案的簡介
吳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東陽市歌山鎮人,案發時26歲。1999年吳英從技校中途輟學后在當地一家美容店當學徒,2005年開始與丈夫一起在東陽市區經營理發休閑屋、美容美體中心等。
2006年下半年,吳英以一億注冊資金先后創辦了“本色集團”的八家公司,行業涉及酒店、商貿、建材、婚慶、廣告、物流、網絡等。外界一度傳聞其資產高達三十八億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潤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7年3月被刑事拘留37天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6日被浙江東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與她同時被批捕的還有六人。
2007年3月,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東陽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吳英,檢察機關指控吳英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89億元。28歲的吳英演繹了一個短期的財富傳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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