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第十四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2021年民法典合同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民法典附則第十條?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021年11月1日起實行的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202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小時效力的若干規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03010 010 03010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在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時間效力問題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民法典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延續到民法典實施后,由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有利于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維護,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在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但是,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背離當事人合理期望的除外。
第四條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只有原則規定,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可以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進行審判。
第五條民法典實施前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民法典的規定不適用。
二、追溯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施行前,侵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當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合同無效、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有效時,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沒有履行出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民法典實施前,當事人一方未經通知對方,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565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的情形之一,未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民法典實施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行為之一,就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被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之一,對被遺贈人是否喪失被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死亡,遺產未繼承未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遺囑人以印刷方式制作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的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但是,遺產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六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被害人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采取保留侵權人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民法典實施前,非營運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民法典實施前,從建筑物中傾倒物品或者從建筑物掉落的物品給他人造成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
三、聯系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民法典實施后繼續履行該合同,因民法典實施前的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第21條民法典實施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民法典實施后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民法典實施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實施前立公證遺囑,民法典實施后立新遺囑,死亡后與該幾份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損害的結果出現在民法典實施后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合同,未規定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且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實施前應當知道或知道解除事由,在民法典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法院予以民法典實施后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以在民法典實施前受到威脅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民法典實施前成立的擔保合同,當事人對擔保期約定不明確,主債履行期限距民法典實施日不足二年,當事人主張擔保期距主債履行期限屆滿日為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沒有約定,主債履行期限至民法典實施日未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擔保期為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審查完畢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民法典的十大特點?
1.孩子打賞主播,必須退款。
第144 條“8 歲以下的孩子實施的行為無效”,145 條“8 歲以上 18 歲以下的孩子實施的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才有效”。
2.電梯廣告收益,業主共享。
第282 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
第359 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4.房屋可以設置居住權。
第366 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7 條,設立居住權,就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368 條,設產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5.高利貸,不用還高利。
第680 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6.物業公司不得以停水停電的方式催收物業費。
944 條,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7.職場騷擾,法律撐腰。
第1010 條,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讓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受理投訴、調查處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8.一方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銷。
第1053 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知道或應當知道一年內。同時第1054 條規定,婚姻被撤銷后,無過錯方還能請求損害賠償。
9.離婚沖動了,30 天可以撤回。
第1077 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三十天過去后,雙方才能再去申請發給離婚證。
10.高空拋物,必須抓出。
第1254 條,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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