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矛盾糾紛篇目,民法典規定處理民事糾紛?
民法典規定處理民事糾紛?
1.
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
調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
仲裁。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
訴訟。 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就可以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民法典案件包括哪些?
1. 某茶協會訴某茶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適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從權利主體角度定義了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間接表達了立法者對于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認可以及權利法定的立法初衷。這對于推進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
2. 焦某與某環保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適用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該條款是對《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重新確認,既是出于公平和成本的選擇,也進一步體現了保護無過錯保證人的立法傾向。
3. 勝利某公司與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適用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對以提起訴訟方式解除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也規定了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適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解除糾紛爭議。
民法典矛盾處理規定?
一、合同內容前后矛盾如何處理
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民法典規定予以解釋,還是無法達成一致,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二、貿易術語與合同約定矛盾怎么辦貿易術語只是國際慣例中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的法律,合同怎么定還是取決于買賣雙方的意思,但合同生效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當貿易術語與合同條件有沖突的時候,按照合同中的規定來執行。民法典有哪些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內容:
一、見義勇為免責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二、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目前,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誰?這些內容物權法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三、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四、保護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面對人肉搜索、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草案確認和保障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人格權益,并規定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信息的亂象。
五、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增加遺囑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高空墜物定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法律依據什么標準解決糾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是什么?
(一)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解讀:本條明確習慣作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無法律或習慣可供適用時,并沒有規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義理念,依據法理作出判決。這條規定一如既往地堅持了法院審判“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依法獨立審判原則,沒有賦予法官的造法職能。
(二)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
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說實話。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說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說理,為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
(二)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后,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說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說的,被告會說,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并作好記錄。
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復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后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后再進行調解。如果在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調解,有可能會出現反差,特別是當事人在咨詢不同的審判員時,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案件處理方法,使當事人聽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產生對主審法官的不信任,認為主審法官在欺騙他,甚至對案件存有僥幸心理,時刻盼望著案件會有轉機,對主審法官的調解表現出不積極或者敵對,不利于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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